馬祖自衛隊員爭取比照金門自衛隊員納入榮民照顧 國防部對核認參加823戰役說明資料

  • 2011-08-08
 壹、前言:
 首先感謝金馬自衛隊之各位鄉親多年來,對保鄉衛土,確保國家安全的付出,鄉親們的付出更是全民所景仰與佩服。
 民國47年8月23日,中共突向我金門島群實施全面猛烈之砲擊,迄10月6日止44天中,金門地區每日均有敵砲射擊,共落彈47萬4,910發,我軍官兵陣亡人數456人,負傷2,016人,金門以其彈丸之地承受密集砲擊,震驚中外,在我軍民同胞精誠團結、同舟共濟下,終能遏止敵侵犯,奠定臺、澎、金、馬日後繁榮安定之基礎。
 貳、國防部核認作業規定訂頒過程說明:
 一、為彰顯政府對參加823戰役義務役官兵及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員之崇高功勳,輔導會分別於民國87年11月11日及89年1月26日兩次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2條條文,將823戰役參戰官兵及金門馬祖自衛隊員納入輔導照顧。
 二、國防部核認作業規定研修過程:
 (一)民國88年1月26日訂頒「國軍823戰役參戰官兵核認作業規定」,明訂核認對象為823戰役期間(民國47年8月23日至47年10月6日止),「直接參加作戰部隊」之退除役官兵。
 (二)依輔導會民國89年9月25日(89)輔貳字第18246號函,審查國防部「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員823戰役參戰核認作業規定」草案,意見如下:
 1、因金馬民防自衛隊係法律代名詞,「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員」無須加「頓號」。
 2、連江縣依法應無列入必要,請確依823戰役戰史紀錄查證辦理,以免衍生適法爭議及困擾。
 (三)另依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民國89年10月19日院總第1791號提案「823戰役義務役官兵晚年生活照顧特別條例草案」第2條條文說明(略以):823參戰官兵係指民國47年8月23日至47年10月6日止在金門及烈嶼參戰及負責臺海至金門運補之陸、海、空義務役軍官、士官、兵。
 (四)配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47年8月23日至同年10月6日直接參加823戰役之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經國防部核認有案者,自中華民國90年1月1日起,視同為參加上開戰役之退除役官兵。」修正,國防部於民國89年11月28日訂頒「金門馬祖民國防自衛隊員823戰役參戰核認作業規定」。
 (五)基於823戰役參戰單位均隸屬金門作戰區,故同時期於馬祖駐守之官兵因不符上述條件,無法納入核認對象。準此,國防部訂定核認作業規定係依上述規定意旨,以823戰役期間曾於「金門作戰區」直接參加作戰之金門馬祖自衛隊員為核認對象。
 參、國防部核認作業規定係依法據以執行:
 一、符合法律依據:
 依據輔導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國防部訂頒「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員823戰役參戰核認作業規定」,均以民國47年8月23日至同年10月6 日間直接參與該戰役者為限。
 二、符合法定程序:
 國防部研訂「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員823戰役參戰核認作業規定」係依據法律授權,並經兩次邀集行政院輔導會、內政部役政司、警政署、福建省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國防部軍管部、人力司企劃處、役政處、法制司、史編局、總政戰部、作計室及人次室等相關單位與會研討;會後國防部再函請連江縣政府提供修正意見,經縣府表示無修正意見,應屬認同國防部作業程序及核認標準;故本核認作業規定過程中亦慎重審酌相關單位之意見,並兼顧當事人權益,程序應屬嚴謹,且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肆、補償衍生之影響與公平性分析:
 一、補償人數與金額統計:
 (一)依輔導會統計,經國防部核認獲榮民證之參戰官兵計26,917人,金馬自衛隊員計13,234人,依史料記載823戰役金門地區參戰官兵約86,000人,志願役軍士官兵約60,000餘人,馬祖駐軍23,000人,依此比例推估823戰役期間,馬祖地區義務役官兵約7,200人;另依立法委員曹爾忠辦公室提供資料,823戰役期間,馬祖自衛隊員現存人數1,493人。
 (二)依輔導會統計,參加823戰役金門地區義務役官兵就養人數為7,206人,自衛隊員就養人數為2,044人,依此比例推估馬祖地區義務役官兵如獲核認,就養人數推估為1,928人,自衛隊員如獲核認,就養人數推估為231人,估算若納入補償,自101年起每年榮民就養金、春節零用金、年節加菜金、榮民三節慰問金、健保補助等預算約需新臺幣8億4,616萬1,060元;如補償90至100年,11年之補償金額約需91億4,455萬1,264元。
 (三)依連江縣政府提供馬祖自衛隊員733人,推估就養人數為113人,按前述補償項目推估預算約需新臺幣7億8,336萬1,156元;如補償90至100年,11年之補償金額約需85億2,555萬2,220元。
 二、衍生影響與公平性分析:
 (一)維護法制依法行政:
 國防部研擬「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員823戰役參戰核認作業規定」係經輔導會、福建省政府、金門及連江縣政府等單位共同研訂,相關作業程序及核認標準嚴謹、合宜,法制程序既已完備,為符規制,相關單位應本核認規定,依法行政。
 (二)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綜觀823戰役期間舉國動員戰備,除金門、馬祖、東引、烏坵及澎湖等外離島地區外,臺灣本島亦同樣全國備戰,依相關史實記載,因戰役之主要戰場,以及受敵砲擊、反砲擊與傷亡人數均在金門地區,故相關核認標準,明訂「於金門作戰區直接參加作戰者」為限,是秉諸「公平正義及權益衡平」原則,執行現行核認作業。
 (三)援引比照補償效應:
 若馬祖自衛隊員比照金門自衛隊員參加823戰役納入榮民照顧時,馬祖、東引、烏坵、澎湖及本島等地區官兵於823戰役期間均有備戰之事實,亦有執行裝載、搬運、生產、製造軍需物資等任務之事實,亦需比照辦理,且歷年來陳情補償類案,均可能要求比照補償,後續將衍生補償不盡之援引效應,全民則承擔不斷擴大及不可預期之龐大負荷。
 (四)排擠預算資源運用:
 推估823戰役期間馬祖民防自衛隊與義務役官兵比照金門自衛隊及義務役官兵就養所需預算,每年約需新臺幣8億4,616萬1,060元;補償90至100年約需91億4,455萬1,264元計,必然增加國家經費支出,排擠社會福利。
 伍、結語:
 國防部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條文之規定,研擬「國軍823戰役參戰官兵核認作業規定」及「金門馬祖民國防自衛隊員823戰役參戰核認作業規定」時,即以「金門作戰區」及「直接參加作戰者」之官兵及自衛隊員為限。
 經聯繫中華民國823戰役戰友總會獲知,目前該會會員20,439員及已獲核認823戰役參戰義務役官兵26,000餘員,均為民國47年823戰役期間,於金門地區服役者,並無馬祖、東引、烏坵地區服役之義務役官兵,足可證明本案核認對象均為「金門作戰區」及「直接參加作戰」之官兵。
 政府為感念金門、馬祖地區人民,於戰地政務終止前,參加自衛隊保鄉衛國而未領取待遇之功蹟,特訂頒「金馬自衛隊員補償辦法」,對年滿16歲至未滿55歲之男子及年滿16歲至未滿35歲之婦女,已發給補償。
 國防部為彰顯馬祖自衛隊員忠誠為國、保鄉保土之精神,將規劃採精神慰勉方式,透過防區指揮部及地區後備軍人服務系統,辦理巡迴說明及相關活動,以表彰及肯定此一保家愛國之情操。懇請各位先進體察國防部辦理「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員823戰役參戰核認作業」均係依法執行、於法有據,使本案回歸原有內涵,進而支持國防部國防施政。
 謹代表國軍向當年在馬祖奉獻、勞苦功高的自衛隊員致上最誠摯敬意,只要我軍民同胞能延續823戰役優良傳統及精神,為國家守疆衛土與無私奉獻,相信後代子孫必能為前輩們的精神所感召,永續共同維護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