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飛安 民航局:機場四周禁止施放風箏、天燈等 違者罰鍰

  • 2016-01-04
 【記者吳嘉榮報導】為保障機場飛航安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執行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如人為施放之風箏、天燈、煙火、遙控飛機、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漂浮或移動物體。未經核准並違反規定者,將依法處30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
 台灣因地狹人稠且空中交通擁擠,為有效使用空域,以維護飛航安全,民航局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UAS)作業管理,除依據民用航空法第34條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實施要點,於民用與軍民合用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針對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漂浮或移動物體,含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UAS)或遙控飛機進行飛行與空拍、施放風箏、天燈、煙火、氣球等進行管理施放外;並依據飛航公報AIC 04/2012,受理國防、公務機關為執行非營利公務使用,及以政府經費進行研究、測試、展示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作業申請,經評估未影響飛安情況下始得施放,違反規定者,將依民用航空法第118條第1項處30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