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營業車春季汽燃費徵收月底截止 連江監理站籲按時繳納

  • 2016-03-03
 【記者曹重偉報導】連江監理站表示,105年營業車春季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繳納通知書,已於2月底陸續寄發,限繳日期為3月31日,敬請車主按時繳納,否則將處新台幣3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罰鍰。
 依據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汽車燃料使用費營業車於每年3月、6月、9月、12月分季徵收;公路總局已於105年2月18日將應開徵起迄日期、徵收費額及行政救濟方式公告。
 今年度因1月1日至25日油價平均值低於每公升28.615元,未達到交通部補助特定弱勢族群按月檢討價差補貼方式減免的條件。所以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的營業用汽車,今年春季汽燃費仍依原訂費率徵收。
 監理站指出,車主可持汽燃費繳納通知書至四大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OK)、郵局、銀行、農會及駐監理所站公庫等管道臨櫃繳納,亦可利用電話語音轉帳、監理服務APP(手機下載)、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辦理轉帳繳款。
 如未收到通知書的車主,可以至上述四大超商門市之ibon多媒體資訊機補單繳納。透過電話、網路、約定扣款、郵局、超商等方式繳納汽燃費者,不必負擔手續費,以信用卡繳費者,請逕洽發卡銀行查詢手續費規定,請車主多加利用!
 監理站提醒車主,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是採使用者付費原則,車主若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新台幣3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倘若車輛已損壞不再使用或失竊時,車主應儘速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失竊註銷登記,汽燃費計徵至辦理異動登記前1日止。另車輛逾期檢驗,經監理機關處分註銷牌照後,其汽燃費計徵至註銷登記前1日止;但如經查獲行駛道路時,除處以違規罰鍰外,並應補徵自註銷日起至查獲日止之汽燃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