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公告/890102

  • 2001-01-0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八九)連建工第字二一一七三號

 主旨:本府未設置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關於廠商申
訴及履約爭議調解事件委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及政府採
購法第七十六條後段。

 公告事項:

 一、凡廠商對於本府(含所屬機關、公立學校、公營
事業)及議會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
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期者,得於政府採購法
(以下稱本法)第七十五條所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
機關提出異議。如係公告金額以上之案件,且廠商對於
招標機關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本法第七
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廠商得依本法第七
十六條規定,以書面逕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
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二、凡廠商對於本府(含所屬機關、公立學校、公營
事業)及議會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
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
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如廠商對於機關之異議處理結果
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日起二十日期限內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