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財政稅務局公告

  • 2020-10-26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連財稅稽字第1090006855號
 主旨:公告本縣已規定地價之土地109年地價稅開徵日期暨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40及43條與福建省政府107年4月10日閩二字第1070000837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徵日期:自109年11月1日至109年11月30日止。
 二、課稅期間: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三、納稅義務基準日及納稅義務人:以109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其納稅義務基準日以前,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於納稅義務基準日之後辦竣土地移轉登記者,本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四、本(109)年地價稅之計算按109年本縣重新規定地價後之地價、計算應納稅額計徵。
 本縣累進起點地價為新台幣400,000元。
 (一)、基本稅率: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10‰徵收。
 (二)、累進稅率: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下列規定課徵。
 1、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15‰。
 2、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25‰。
 3、超過累進超點地價10倍至15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35‰。
 4、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倍至2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45‰。
 5、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55‰。
 (三)、特別稅率:
 1、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地價稅按2‰計徵。
 2、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土地取得所有權之日起用地按2‰計徵。
 3、工礦等用地稅率:地價稅按10‰計徵,不予累進。
 4、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地價稅按6‰計徵。
 五、地價稅計算公式:「(109年重新規定地價後之課稅地價x適用稅率)- 累進差額」=109年應納稅額。
 六、繳納地點:南竿、北竿、東引各鄉納稅義務人請持繳款書向便利商店或金融機構繳納;莒光鄉除可持繳款書向便利商店或金融機構繳納外,亦可向郵局以劃撥方式繳納(手續費由本局支付);外縣市可持繳款書至各縣任何公庫銀行及代收稅款處繳納。
 七、納稅義務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有誤或地址變更者,請通知本局辦理更正。
 八、罰則:繳款書經合法送達而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九、本年地價稅繳款書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按址郵寄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