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財政稅務局公告

  • 2021-03-25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連財稅稽字第1100001644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開徵110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十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開徵期間:自110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截止。
 二、繳納方式:南竿鄉、北竿鄉、東引鄉各車主請持繳款書依所載繳納方式擇一繳納。莒光鄉除前項繳納方式外,亦可持繳款書向當地郵局以郵政劃撥方式繳納(劃撥手續費由本局支付,其他地區郵局不受理)。
 三、計程車客運業自94年12月2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
 四、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1項第十一款規定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五、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1項第八款規定之免稅車輛,其免徵金額以汽缸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為限、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以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為限,超過部分就其差額繳納。
 六、原核准離島免稅車輛其車籍資料或行照有任何異動且仍符合免稅者,均須重新申請免稅手續。
 七、經核准離島免稅車輛若離開地區運駛台灣本島或其他縣市,即取消免稅,嗣後若再運回地區使用且符合免稅條件者,仍須重新申請離島免稅手續,並補徵不在馬祖地區使用期間之稅額。
 八、各型車輛使用牌照稅稅額如所列稅額表:(小客貨兩用車之稅額按自用小客車之稅額課徵。曳引車之稅額按貨車稅額加徵30%。營業車全年分兩期課徵,兩期金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