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第三屆縣議會開議在即----論府會聯絡員應具條件

  • 2002-03-13
 壹、前言  做為政府與議員之間開拓公共關係先鋒的府會聯絡員 ,負有建立良好關係的重責大任,依行政院所訂定的行 政機關推行公共關係的法令規定細加觀察分析,不難發 現府會聯絡員應具有某些特質,並為因應其執行任務、 活動方法,發揮叫lash;能的需要而須具備一些條件。且在選 拔適任此一職務之工作人員時,先考量其基礎能力是否 合於推行公共關係之標準,然後再予以適當之訓練培養 ,使其所具備之條件更加充實,更能圓滿達成任務。  貳、府會聯絡員的應具條件  府會聯絡員在政府推行公共關係的工作中所扮演的角 色,從政府機關的立場而言,是機關所派出於議會的代 表,從民意機構的立場而言,是議員們的政事顧問,從 新聞傳播的立場言,是府會雙向溝通的橋樑。府會聯絡 員在其所負擔的任務中既具有代表、顧問、橋樑三種特 質,則其適任之條件,除較一般性的公共關係人員所應 具備者之外,尚須在外在的條件與內在涵養方面加以充 實,方能在推行府會關係時勝任愉快。茲就一般公共關 係人員應具備之條件及府會聯絡員特具備之條件分述如 次:  一、府會聯絡員應具備的一般條件  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