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論道德教育/瑞意

  • 2003-08-20
(續昨) 二、道德教育與獎懲 獎懲制度是目前各國學校在訓導上通用的方法,就其所發生的影響而言,利弊互見,其中利大於弊,抑或弊大於利,雖一時難作定論,但以現代教育家的眼光觀之,這種制度的本身,是頗受人指責的。唯獎懲之用於學生的訓導,效果立見,其本身雖有許多缺點,仍為一般人所樂於採用。一般說來,獎勵制度是功利主義教育思想下的產物,利用人類避苦就樂的心理,善行則獎,惡行則罰,而以外力的制裁或強制,而達到品格訓練之目的。 康德是嚴肅主義的道德哲學家,他主張良心的自律,兒童的實踐道德,須存養善意,應為義務而義務,應為普遍必然的善的概念而行善,不是為特殊的功利而行善。行善是實踐絕對的命令,不為利誘,不為武屈。他認為獎懲是外鑠的手段,若只為獎賞而行惡,避免懲罰而不敢行惡,則成為一種道德的賄賂,降低道德的尊嚴。康德在論道德的陶冶時,第一步當令兒童有反省能力,然後他的行為才可以道德律為準則,切不可使善惡和賞罰發生關聯。因此他主張: 「譬如小孩子說一下謊話,不應即加責罰,須以疑似的態度出之,告以將來將不為人所信之類。如行一惡即罰,行一善即賞,則將來行善純為求賞;入世後見行善未必賞,為惡未必罰,必成一阿世之徒,行事善惡以個人利害為本,此大不可。」 康德認為道德律以人為本。道德的教育,須先使兒童明白善惡的分別。道德和懲罰並不相容。要想樹立道德,當先放棄懲罰。因為他覺得道德是聖潔和高尚的,萬不可貶它的價值,將其視同管束和壓制。道德的第一目的,在養成品格。端在行為之完全以道德律為根據。由此看來,在原則上康德是反對獎懲制度的。但康德並不是一個徹底反對使用懲罰的人。在此書中,有很多地方他還是表示贊成懲罰,他說:違反學校的規則必須罰,但罰必須得當。兒童違反命令就缺乏服從心,須加以懲罰。即使出於不經心,也須責懲。懲罰的方法,因方式的不同,康德對懲罰的分類,有下列幾種主張: 甲、 第一種分類: 身體的懲罰 又分拒絕兒童的請求和體罰兩種。前者是消極的,近於道德的懲罰;後者用時須極留心,否則易於養成怒性。 道德的懲罰 在兒童不服從時,我們故意不滿足他們求人敬重討人喜歡的希望。如冷淡他或懲罰是最好的。因為這也是一種道德的陶冶,譬如兒童說謊,一種不相信的態度,便是最為合適的懲罰。 乙、第二種分類: 自然的懲罰 所謂自然的懲罰,即自作自受之謂,例如多食致病之類即是。 人為的懲罰 人為的懲罰就是身體的懲罰,名異而實同。這種懲罰所以補道德懲罰的不足。 丙、第三種分類: 消極的懲罰,對於懶惰及作惡之類,如說謊及不服從即是,可用消極的懲罰以制裁之。誠實是養成兒童品格的要素。它是品格的基礎,也是品格的本質。善於說謊的人,不會有良好的品格,即使有了善行,也是性情的結果。兒童有說謊傾向者,大半以想像太活潑。做父親的人應該破壞他們這個惡的習慣,因為做父母的常以說謊為無足輕重,有時私下裡以為自己的兒女靈巧。這時須引起他的羞惡之心,揭破他的謊語之後,不免心生不安,但這種方法也不盡可靠,有時反使兒童惱羞成怒。所以我們不可強迫兒童說實話。除非因為說謊而發生了不良的惡果。再加以懲罰之。不善不信,實在是警戒說謊的唯一妙法。 積極的懲罰 在此處之積極的懲罰,就是體罰,施之於惡意的行為。最重要者,實施懲罰的時候,不可預存對於兒童有猜忌嫌惡的心理。 至於施行懲罰時的態度,康德也非常注意。茲分述如下: (甲) 切忌濫用 兒童說一次謊,不應即加責罰;並不可使兒童把懲罰看成是一種壓抑和管束的工具。非萬不得已,不用懲罰;尤不可濫用。 (乙) 切忌怒色 懲罰時有怒色,毫無益處,兒童以懲罰為怒的結果。以為自己不過是憤怒的犧牲而已。 (丙) 慎重處理 康德認為用懲罰時,須十分留意,須令兒童了解懲罰的原因,是完全為他們的進步。在責罰之後,切不可使兒童吻手稱謝;責罰反而足以養成他的奴性。並注意懲罰之後,不可引起兒童猜忌嫌惡之心。 (丁) 公平合理 康德認為學校的規則必須普遍,師長對於學生不應有偏向,否則不成其普遍的律則。若使一個兒童知道和其他兒童不在一種規則之下,必定立刻發生反動。 懲罰和品格的養成也有關係。康德認為構成品格的要素有三:第一為服從,兒童違反命令,就是不服從,這時就須加以懲罰;第二是誠實,說謊就是不誠實,也須加以懲罰;第三為群性,鼓勵兒童交友,不宜根據智力。應以品格為準,否則引起嫉妒心,和友誼大有衝突。由上述觀之,康德雖以品格的養成與懲罰有關,但究為消極的方法,使用時須加注意。至於獎賞之於品格的陶冶,康德似認其毫無助益,他堅持不用獎賞,因其易成道德的賄賂,容易養成傭工氣質的劣根性。 三、論道德的善惡 在人性論方面,康德主張人性是自然的,無分乎善與惡。人只有道德上的善惡,沒有人性上善惡。他認為人性只有向善或向惡的可能而已。他曾說,一切傾向不外兩類:物性的或道德的,前者屬於人作為自然主體的意志,後者是屬於作為一個道德主體的意志。在第一種意義下的傾向決無趨於道德的惡之可能,因為那種趨惡的傾向必是發於自由選擇;而作任何的自由使用,和物性的傾向顯有矛盾。所以,趨惡的傾向,只限於附著在意志的道德能量中。可是道德的惡。不外乎我們自己的行動,由上列的引語中觀之,康德不但以人性本無善惡之分,而且認定人為一道德的主體,個人的意志能自由的選擇,作善也好,作惡也好,悉聽自便,唯行為的後果,必須自負其責。所以他說: 「人現在或將來在道德上的善或惡,都必由本身過去或現在的行為而造。或善或惡,必為他所自擇的結果;否則他將不能對此負責,而變成無所謂道德的道德的善或惡。」 因此,康德絕對不承認人性善惡之說的。他認為一個本來是惡的人,怎有可能使自己成為好人,實在不能使我們了解;因為,一棵壞樹怎能結出好果子來呢?根據他這點論點,也可以這樣說,一棵好的樹也不可能結出壞的果子。這話的意思就是,肯定人性本善,以後就不會變惡;肯定人性本惡,以後就不會變善。然而人卻有善惡之分,但這種善惡不是人性的,而是道德的,所以他以為在道德的教育之中,生性本惡的論調全歸無用,然而人必須存有希望,憑自己的努力到達所導引的路向,這路向是由於基本改進的志向而予以指明,因為他之應當成一個善人,只靠著他本身的實踐,這樣才會有道德上的善。 由上述觀之,康德認為學者們以前主張人性本善或惡說者,根本沒有理論的根據;善惡之有在道德上尋求基礎。因為人本性並不是一個「道德人」。至其理性使義務和法則兩觀念發達以後,乃成為一個「道德人」。或謂人有為惡的傾向,以其有一種自然傾向和本能使其如此;但人為也有理性迫使他向善。就惡而言,康德以惡多起因於人的欲求。他分欲求為形式的、物質的、想像的或享樂的三種。第一種是求榮譽、求權力、求有所得。第二種為性欲的放縱,適意的享樂,或社會交際的娛樂。第三種是愛生活、愛健康、為憂慮之避免等。至於罪惡,康德將其分為三類:一為惡意,二為卑劣,三為心腸狹窄。嫉妒、負義、幸災樂禍於第一類。不公平、不誠實、佚蕩,(指不知愛惜金錢、身體及名譽而言)屬第二類。不仁、吝嗇、懶惰(柔弱)屬第三類。再就善或德行而言,也分三類:一為美德,二為義務,三為清德。第一類包括著寬容(怒時而能自制,損失時而能坦然處之者)、仁愛及自治。第二類包括著誠實、節制、和平。第三類包括著尊敬、謙退和自足。康德在次節中並說:「罪惡的發生,大半由於文明的侵犯自然。」關於這一類,他又是受了盧梭思想的影響。盧梭是自然主義的教育學家,認為自然的一切是美好的。罪惡則由於人為。一切社會制度和文明,都是人為的結果,均足以腐蝕自然的善。所以他主張對兒童的教育,應儘量避開社會文明,而多和自然接觸,以保持其天真淳樸的本性。唯在人性論方面,盧梭是持性善說的,這是和康德完全不同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