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第三條、第七條經縣府修正發布,進行文字修正。修正條文如下:
第三條、連江縣縣有基地每年之租金率,不分使用分區,一律按收租當期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二計收。縣有房屋每年租金率,以訂約當年房屋課稅現值百分之十計收。
前項基金租金率,兩年一次視地區經濟、景氣條件檢討調整,最高調整至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三。
第七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施行。
縣府修正公告縣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條文
- 201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