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修正發布獎勵民眾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辦法部分條文

  • 2016-07-10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獎勵民眾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辦法部分條文經縣府修正發布。包括民眾檢舉案件應提供資訊,主管機關不發給獎勵金情形,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主管機關依不同情形得以實收罰款金額不同百分比為上限發給獎勵金。
 依第七條規定,檢舉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本法處分者,主管機關得以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發給獎勵金:
 一、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放流水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排放廢(污)水中污染物濃度為放流水標準限值五倍以上。但氫離子濃度指數、大腸桿菌群及水溫,不在此限。
 (二)、排放廢(污)水中氫離子濃度指數小於二或大於十一。
 二、違反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有關廢(污)水繞流排放、於廢(污)水排放(入)前與無需處理即能符合標準之混合稀釋排放、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與設備功能不足或未維持正常操作等。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有申報義務,不為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完全者。
 四、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等。
 五、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停止貯存、停工、停業或停止污染行為之命令而繼續排放廢(污)水、貯存或污染行為。
 六、屬本法第七十三條情節重大之情形。
 七、屬撰寫程式或分析水污染防治公開資料檢舉違法事實之情形。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以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發給獎勵金。有前二項各款情形之一,且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主管機關得以每案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發給獎勵金。前三項規定之比率,主管機關得依預算審查結果按比率調整。但有特殊或重大事蹟,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者,獎勵金核發比率不受前三項規定限制。
 第八條規定,主管機關核定獎勵金方式如下:
 一、依檢舉人所提事證內容及對案件查獲之貢獻程度,在前條各項規定上限範圍內核給不同比率之獎勵金。
 二、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污染案件者,僅獎勵最先檢舉者;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污染案件者,以該案件應核給之獎勵金金額平均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