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審議,從制度面說起/劉枝蓮

  • 2004-11-17
 (續昨)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0號釋義:「立法機關所具有審議預算權限,不僅係以民意代表之立場監督財政支出,減輕國民賦稅負擔,抑且經由預算之審議,實現參與國家政策及施政計畫之形成,學理上稱為國會之參與政策權」同理基於對立法機關預算審議權之尊重,我們認為立法機關審查預算時所通過的主決議,行政機關應當辦理,其支持理由簡略如下:
 ( 1)就行政命令與法律牴觸部分:依據大法官釋字520號函略:「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公布…其形成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稱(措施性法律…)」故我們認為該項決議之法律位階明顯優於該項立法授權訂定之行政命令。此時行政機關應修改該項行政命令以配合決議內容方為適法。
 ( 2 )民意機關所作之附帶決議等可避免立法機關在不同意行政機關所提 預算之一部份時所採取全數退回或刪除之「零和對立」較能建立較良善的互動模式。
 ( 3 )行政機關對民意機關所為之決議若認為窒礙難行,可依地方制度法 第39條規定可提出覆議,不至影響政策之執行。
 (4)法定預算附加注意事項,本於尊重立法機關對於國家預算形成程序上參與決策權,縱然認為執行有困難亦應尋求協商達成妥當解決方法,減少折衝成本使行政立法能在互助互補之體系上良善互動來符合廣大民意之期待。
 《總結》
 如何強化預算審議品質之提昇除從制度面探討外,另議員專業素養、政治成熟度、府會僵局解決機制、行政部門預算編列能否詳屬清楚表現所具有政策意涵…等等均會影響預算審議品質,但是我們強調的是,良好的預算制度或許可以是「必要條件」,但它不是提升預算審議品質的「充分條件」。預算制度規範或許無法使政客利益團體受制度改革而改變追求利益行為,但若干研究顯示良好的制度設計可以減少折衝協調的時間與成本,這對於充滿不確定和制度政治化的預算決策過程而言,是十分值得追求的目標。
 滿足人民偏好的政府預算與精緻良好公共政策,是一體兩面,本文點出制度面乃是「點」的討論。一個良好的預算制度必須是具有協調與合作的功能,不同的預算決策步驟、目標殊異的機關組織,如何能無懈可擊地跑完冗長接力賽程才是「面」的思維。要提昇預算審議品質除從制度面改善外,其行政機關編制,執行與審計機關監督階段之銜接一以貫之才能發揮螺旋旋轉般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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