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諺云:「免了鞭子,毀了孩子。」(Spare the rod and spoil the child.),我國也有相關的諺語,如:「不打不成器」、「嚴師出高徒」、「教不嚴,師之惰」、「棒頭上出孝子」等等。
筆者唸高中一年級時,老師還在打同學;而被打留在心中印象最深刻地卻是小學二年級的一位國語女老師,她打學生的狠勁,確實讓人難以忘懷,因為小時候筆者的注音與國字寫不好,每一次發國語作業簿(以前沒有空白生字簿,學生自己買八開白報紙,先裁剪好A4大小,再畫好注音及國字的格子,然後訂上訂書針就成了國語生字簿),都只有吃藤條的份,當然不是我一個人獨享,全班至少有二分之一的同學被打,打完之後才開始上課。
每一回雙手掌都被打得紅腫發熱,有些同學被打後回到座位立即擦生薑,他們說這樣比較不會疼,手掌紅腫腫的(麻麻地),先不論老師打學生的動機為何,大家只問老師可以這樣打學生嗎?這是正面積極有效的教育嗎?為什麼一定要用打的呢?在民國五十年代,沒有家長或學生敢對老師的體罰提出質疑。
根據研究報告,如果學校完全廢除體罰,而代之以留校服務或額外的處罰方式,結果有絕大多數的教師是持反對的意見,老師們常常說,教師如果沒有給予犯錯學生適當的處罰(教育),老師們將無法教育(管理)學生,更無法維持教室的秩序,這會影響多數的學生權益。
反對者所持的理由是:體罰是一種殘忍的行為,是一種恐怖的手段,是一種強暴的壓制,違反學生自治的教育原則,體罰學生不但沒有預期的效果,且往往使受罰學生對施罰老師產生一種憎恨或恐懼心理,而摧毀了師生間應有的和諧關係。
有一些老師打學生全憑當時情緒的好壞而定,一時衝動,鞭下絕不輕易饒人。正如一位小女孩天真的說:「小孩不快樂的時候就哭,大人不快樂的時候就打孩子。」此語令人莞爾,也發人深省,若體罰使用不當,學生無形中就成了老師的出氣筒。(民國62年,筆者唸國三下,是男生班,某一日上自習課有幾位調皮的同學太吵,剛好被路過的主任發覺,該主任立即衝進教室大發雷霆,結果是全班同學都被打屁股,而且至少打斷四支竹掃把,打完之後再罰跪到課桌上,處罰直到下課為止。)
現代社會,家長忙於工作或子女交由隔代教養,學校的教育(管理)益顯其重要性,在老師窮心竭力、絞盡腦汁與挖空心思,嘗試了種種辦法仍不能使調皮搗蛋的學生「頑石點頭」時,體罰往往就是老師的「最後一招」(Last resort);反對體罰者,當然也有冠冕堂皇的理由,各持一端,相持不下,於是教育部於去年12月底完成教育基本法修正案,使我國成為全球第109個禁止體罰的國家。
教育部與全教會協商,要訂出一套體罰的定義,截至目前的共識是除了由教師施加的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屁股屬體罰,教師命學生做交互蹲跳、蛙跳也算體罰,罰站的情況則視是否經民主程序、比例原則、符合教育目的性等原則,認定是否違法。
學生不能打也不能罵(教育部訓委會傅木龍專員原先指出,對學生言語侮辱、傷害學生人格權也算是體罰,包括老師不能罵學生,你怎麼這麼笨!你是豬嗎?)對學生心理傷害的老師,可能被處以警告、申誡不等的處分;當心老師氣出病來,教育部決定設「老師的張老師」—教師諮詢輔導專線,提供老師心理上的關懷與支持。
今年3月18日,教育部與教師、家長及法界代表最近研議後,將「體罰」定義為對學生身體上的傷害,所以老師罵學生太笨、是豬,算是人格侮辱,不算體罰,但如果損及學生人格發展與尊嚴,學生可以依刑法中的公然侮辱罪提告;傅木龍也指出「責備」不見得是「罵」,適當的責備是被允許的,如責問學生為何又忘了帶功課、寫作業等。
現在教師難為,真是一言難盡,千萬不要有「愛之深,責之切」歷史使命,根據心理學家研究,體罰或許能暫時禁止學生不良行為,但並不能終止學生的不良行為;被體罰過的學生可能會心懷憎恨,並轉移到破壞學校其他的有環境中的事物;被體罰過後的學生,會遭同學恥笑,且學習不專心;最重要的體罰只告訴學生何者為「非」,沒有指明何者為「是」,也就是說,體罰只是一種消極的教育方式。
偉大的教師們,您的辛苦與使命感大家都知道,也非常的感謝,但在心理學家、教育家、法學家、人本教育學者與教育部還沒有想出更好的「招數」前,您的「最後一招」請不要再使用在學生身上,畢竟「體罰」並不是最好的教育手段。
泛談體罰學生/陳寶明
- 2007-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