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目前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放射師、醫事檢驗師、聽力師等醫事專業人員,納入正式公職體系之分類與排序標準為何?
現行制度中,醫師職類採獨立類組排序,但其餘醫事人員卻以合併類組方式共同排序與配置,請問其制度設計依據為何?此種作法是否已充分考量各專業間之工作性質、專業訓練、執業責任及人力需求差異?
各醫事職類均具備國家考試資格、專業證照及明確專科分工,若以不同專業共同排序,恐難以真實反映各職類之專業價值與人力配置需求,亦可能造成資源分配失衡。基於公平性與專業性原則,是否應研議改採「各職類獨立排序」制度?
此外,若因部分職類人數較少而需採併組方式辦理,護理師人數與醫療體系角色均具相當規模,其工作負荷與醫療責任亦極為重大,是否應比照醫師類組,獨立設置護理職類排序與任用機制,以符合實際醫療現場需求及專業發展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