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我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什麼時候開始施行?
A:從8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2.Q: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適用於所有的犯罪被害案件嗎?
A:不,只適用於因他人犯罪而被害死亡或受重傷的被害人。
3.Q: 犯罪被害補償金有幾種?
A:有兩種,一是遺屬補償金,一是重傷補償金。
4.Q:那些被害人可以申請遺屬補償金?
A:因他人犯罪而被害死亡的被害人的遺屬,如阿甘的爸爸車禍不幸死了,阿甘、阿甘的媽媽、兄弟姊妹都可以提出申請。
5.Q:前述車禍的例子,阿公可以申請嗎?
A:不行,因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第一順序是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順序是祖父母,第三順序是孫子女,第四順序是兄弟姊妹,順序在先者優先,阿甘、阿甘的媽媽、兄弟姊妹是第一順序,所以,阿甘的阿公不能申請。
6.Q:那些人可以申請重傷補償金?
A:因他人犯罪而受重傷的被害人本人,如果本人行動不便或仍在就醫當中,無法親自提出申請時,可以由他的家人代為提出申請。
7.Q:要向那個單位申請呢?
A:犯罪地的地檢署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
8.Q:遺屬補償金有多少?
A:最高補償醫療費新台幣(下同)四十萬元、喪葬費三十萬元、法定扶養費一百萬元。
8.Q:重傷補償金有多少?
A:最高補償醫療費四十萬元、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一百萬元。
9.Q:有沒有不予補償的情形?
A:有,如(1)被害人駕車逆向行駛或闖紅燈,發生車禍死亡,被害人就被害之發生有可歸責之事由;或(2)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如先生殺死太太,先生或子女是遺屬而申請補償,地檢署補償審議委員會就可以決定全部不予補償,或一部分不予補償。
10.Q:申請補償金,有沒有會被減除的情形?
A:有,如被害人有投保社會保險,或汽車強制險,獲得理賠的金額,或是已經與加害人和解,取得損害賠償金,都要從申請的補償金中減除,如果已經領取補償金後,發現有上開應減除之情形,也必須返還。
如經地檢署補償審議委員會決定補償一百二十萬元,但有投保學生平安保險,獲得理賠七十萬元,該七十萬元就必須返還。
11.Q:為什麼叫做「補償金」,而不叫做「賠償金」?
A:因為犯罪行為致被害人死亡,就是侵害他人的生命,是侵權行為的一種,
依民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行為人是真正要負損害賠償的人,國家只是在行為人還沒有賠償之前,先行「補償」,之後,還會向行為人或其他負賠償之人求償。
12.Q:申請補償有沒有時間的限制?
A:有。一是從知有犯罪被害時起二年內沒有提出申請,就不能再申請;一是從犯罪被害發生時起超過五年,也不能再申請。如90年4月車禍死亡,也知道肇事者是張三,一直拖到92年5月,才提出申請,就會被駁回了。如果肇事者逃逸,而不知道肇事者是誰,又沒有申請補償,直到96年1月才提出申請,也會被駁回。
13.Q:肇事逃逸,不知誰是肇事者時,是不是也可以申請補償?
A:可以。
14.Q:申請補償最高一百四十萬元,為什麼後來才補償一百萬元呢?
A:因為地檢署審議委員會審議時,會考量所有相關的因素,不必要的費用就會被扣除,如送葬的陣頭,不是必要的費用,可能會被扣除;受重傷後滋補身體的費用,如果不是必要的,也會被扣除。
15.Q:可以用口頭申請補償金嗎?
A:不可以。一定要用書面,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各地都設有分會,專任人員對不懂得填寫申請書的,都會提供協助。
16.Q:提出申請後,萬一急著用錢,補償金又還沒有撥下來,怎麼辦?
A:可以申請先發給緊急補償金,但金額不得超過四十萬元。
17.Q:性侵害的被害人得了憂鬱症,可以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請求協助嗎?
A:可以。性侵害的被害人雖然不能申請補償金,但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已對性侵害的被害人提供醫療服務或心理治療。
18.Q: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的服務項目有那些?
A:安置收容、醫療服務、法律協助、社會救助、調查協助、安全保護、心理輔導、生活重建、信託管理、緊急資助、出具保證書、訪視慰問等多項服務。
19.Q:什麼是「出具保證書」呢?
A:犯罪被害死亡或受重傷,要扣押加害人的財產,必須提出擔保金,如果被害人沒有資力提出擔保金時,可以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請求出具「保證書」,就不用繳納擔保金了。
20.Q:什麼是「法律協助」呢?
A:犯罪被害死亡或受重傷的被害人遺屬或被害人本人,要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程序,或在刑事訴訟程序,可以請求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法律協助」,由該協會委任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代為撰寫狀紙或代理出庭或擔任辯護人。
被害人保護法及相關保護措施問答/連江地檢署提供
- 2007-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