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昨)9.破窗理論實驗與預防犯罪
美國曾經做過一項實驗,將一部汽車停在白人區,把引擎蓋打開,另一部汽車停在黑人區,把其中的一扇車窗打破,經過二十四小時之後,觀察的結果,停在黑人區的汽車所有的車窗都被打破,但停在白人區的汽車,則完好如初,直到實驗人員自己打破其中的一扇車窗之後,其餘的車窗才被人打破。又美國警察也發現晚上社區的路燈亮的,竊盜及其他犯罪的案件較少,而晚上社區沒有路燈或路燈昏暗的,竊盜及其他犯罪的案件較多。這都是破窗理論的實驗,證明有犯罪的環境,就會滋生犯罪,沒有犯罪的環境,原則上就不容易有犯罪。
在台灣,我們也常發現在高速公路上,如果遇上塞車,剛開始大家都不敢開路肩,但一旦有救護車或其他的車子開路肩時,就會有很多的車子跟著開路肩。一部砂石車超載,沒有被取締,就會有很多的砂石車跟著超載。社區裡,有一戶加蓋違建,緊跟著就會有很多人加蓋違建。這些都是群眾不守法最明顯的例子。從破窗理論,我們可以明白,如果有人丟垃圾,有人緊跟著撿垃圾,就沒有人敢丟垃圾,有人排隊,就沒有人敢不排隊,我們守法,大家一起守法,社會大眾就會跟著守法,就會有治安良好的社會。
10.兩情相悅也不能亂來
某一所高職十七歲的三年級劉姓學生,涉嫌利用短短的十分鐘下課時間,強拉十六歲的學妹到學校的廁所內性侵害得逞。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就用同樣的方法性侵學妹三次。警方傳喚涉案劉姓學生到案,詢問為何要性侵學妹,他的理由竟然只是「我喜歡她」。
這位男學生十七歲,被害人十六歲,台灣人講年齡都講虛歲,但法律上所講的年齡都是講實歲,所以,被害人應該是未滿十六歲。刑法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一般所講的強姦),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一般所講的強制猥褻),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縱使兩情相悅性交或猥褻,但一方是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時,另一方還是犯罪,性交的話,可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猥褻的話,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只不過犯罪的行為人是未滿十八歲的人時,須告訴乃論。
本案男同學強拉女學妹到廁所性侵害,已經是違反學妹的意願,而構成妨害性自主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就要判刑了。
他的理由說是「我喜歡她」,但一個人喜歡一個人是單方的,一定要對方也要喜歡你,才是雙方的喜歡。不過,喜歡是一回事,要與對方性交或愛撫,一定要經過對方明示或默示的同意,千萬不能硬來,如果用霸王硬上弓的方式,就會違反對方的意願,而觸犯了妨害性自主罪。(待續)
法律常識專欄/連江地檢署提供
- 2007-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