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專欄/連江地檢署提供

  • 2007-05-20
(續前)11.不要小看性騷擾
 有一位二十九歲的竹科工程師,某一天下午,在新竹市民族路監理所站搭乘灰狗巴士北上等車時,連續對一名同車的陌生女乘客伸出「鹹豬手」摸臀,上車時趁排在前方的二十四歲電子公司女雇員不備,猛然摸了對方臀部一把,女雇員受襲後回頭,雖瞥見蕭嫌還來不及縮回去的右手,但顧慮面子不想聲張。未料,上車後在走道上,蕭嫌竟又再做出襲臀的動作,等女雇員坐定,蕭嫌也挑選了後方的位子緊貼不放,被害人又羞又氣,打一一○報案。
 性騷擾防治法業於今(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施行,該法第二條規定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從本件新聞報導內容觀之,蕭姓工程師在上王排隊及上車之後,前後觸摸前方女性臀部的行為,就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以他法,不當影響被觸摸女性的活動,而為性騷擾之行為。
 為性騷擾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一) 損害賠償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第九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 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同法第二項規定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換句話說,如果被害人不提出告訴的話,法院是不能逕行追訴的。
 被性騷擾後該怎麼辦:
 (一) 以本案為例,被性騷擾的女性朋友,打110報案,台北市警中山分局接獲勤務中心通知後,先一步派員守候在松江路、德惠街口,等灰狗巴士駛下高速公路後,一靠站,警方立刻上車,並根據女雇員的指認,將蕭嫌逮捕帶回。
 (二) 要注意構成性騷擾的要件,如:何時在處,被什麼人,用什麼方法為性騷擾的行為等,如果有證人就請一併提出。
 12.毒品太可怕
 有一天,某一個警察局報案有一位十八歲的男孩在家裡死了,檢察官帶著法醫去相驗,屍體在他家三樓的臥室床上,檢察官要法醫仔細的檢查死因,法醫整個屍體都看過了,但屍體沒有傷口,也難以判斷真正的死因。檢察官問死者的爸爸、媽媽,到底男孩是怎麼死的,媽媽只是一直哭個不停,爸爸剛開始的時候,只是不講話,但檢察官追問多次之後,爸爸很生氣的說:「我有三棟房子,但是孩子吸毒,孩子的媽疼孩子,禁不起孩子的要求,而一再的買毒品給孩子吸,我賣掉了兩棟房子,剩下這棟,我心裡想這是最後一棟,不能再賣了,因此,要孩子去戒毒,而送去草屯療養院附設的戒治所戒毒,孩子去了一個月,前天打電話回家,是他媽媽接的,孩子跟媽媽說他好想媽,讓他回家一個晚上就好了,好不好?媽媽心裡想,孩子這麼孝順,沒有起疑心,就要我向戒治所請假,但我心裡想,孩子可能是想吸毒才說想要回家,於是,到三樓孩子臥室,將孩子的書桌、彈簧床,甚至天花板,都看過了,確定沒有毒品之後,才到戒治所幫孩子請假,戒治所的醫師看了孩子的戒治記錄,發現一個月來,進步很多,認為請假一天回家應該不會有問題,就同意孩子回家,但當我載孩子回家到達家門口停車時,孩子竟然不是慢慢的下車,而是踢開車門,奔上三樓,我想的沒錯,孩子是要回家吸毒才說要請假的,但我已經檢查過孩子的房間,都沒有毒品,孩子想吸也沒毒可吸,所以,慢慢的爬到三樓,站在孩子的房間外面,發現孩子臥室的門反鎖,我就在外邊等,但半個鐘頭過去了,孩子沒出來,一個鐘頭過去了,孩子仍然出來,而且沒有任何動靜,我就開始敲門,但沒有回應,過了幾個鐘頭之後,再敲門也沒有回應,我心急了,會不會出了問題,就衝破房門進去,發現孩子已經躺在床上一動也不動了,死了。」
 從這則活生生的故事,我們可以看出吸毒會使人有成癮性、累進性和濫用性,吸毒的人剛開始可能只吸一點點,就可以滿足了,但慢慢的就會越吸越多,甚至會升級,由吸安非他命升級到吸海洛因。這位男孩吸毒,讓他的父母賣掉兩棟房子,可見耗費了不少的家產,他到戒治所戒治一個月,他身體需要毒品的量應該在遞減中,但他腦海裡思考的毒品用量,是一個月前去戒治所戒治時的量,回到家之後,將藏在彈簧夾層內,他爸爸沒找到海洛因及針筒拿出來,一次打進身體,心臟受不了,心臟麻痺死亡。其實,不只施打毒品,會因用量過多而致人於死,服用搖頭丸也一樣。而吸毒是犯罪的行為,縱使吸毒沒死,但一再的被查獲,也會讓他一再的進出監獄,毒品實在太可怕了。(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