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專欄/連江地檢署提供

  • 2007-06-04
 (續昨)15.婚約不能強迫履行
 法律問題:某蘇姓男子兩度向洪姓女子求婚,終於打動女方芳心,雙方訂婚後,洪女發現未婚夫另有意中人;但蘇姓男子卻以患有「結婚恐懼症」的理由,藉故不結婚,無奈之餘,只好告上法院。法官以蘇姓男子違反婚約,扣除抵銷訂婚開銷,判他還應賠償廿萬元。訂婚之後是不是可以悔婚?如果悔婚的話,一定要賠償嗎?又不是財產上的損害,為什麼要賠償呢?
法律解析:
 一、民法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換句話說,男女雙方訂婚之後,仍然可以悔婚,法律上的用語叫作「解除婚約」,而且不能強迫非結婚不可。
 二、民法同時規定婚約訂定後,如果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時,他方得解除婚約:(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二)故違結婚期約者;(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解除婚約應向他方為意思表示(通知),但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婚約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三、解除婚約時,有關的損害賠償,分為精神上和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財產上的損害,只要受害人沒有過失,不論他方有沒有上述得解除婚約的情形,都可以請求賠償,如聘金、聘禮或信物等之支出。精神上的損害,則是無過失的一方,得向有過失的他方,或不履行婚約的一方,雖非財產上的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