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專欄/連江地檢署提供

  • 2007-06-05
 (續昨)16.賣場廣告特價品缺貨要賠
法律問題:萬家福量販店三重分店廣告特價優酪乳,婦人謝碧女第一天就撲空,業者宣稱當日額度賣光,她連續四天搭計程車等店方一開門營業就入內,卻仍買不到,認為業者騙人,訴請求償。板橋地院日前判業者須賠車資八百元外加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一千六百元的懲罰性賠款,合計兩千四百元。這是怎麼回事呢?
 法律解析: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另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二、本案量販店刊登廣告並沒有標示每天供應多少瓶的特價優酪乳,或供應到幾點為止,且如果是前者,並標示供應特價品二千瓶,即應在賣場裡放置二千瓶,以取信顧客,而後者,則可能更麻煩,因為如果顧客蜂湧而至時,則數量就難以估算。因此,後者比前者更容易引起糾紛,為了減少糾紛,建議量販店於推出特價廣告時,應在廣告上標示清楚特價供應之數量,而不能含含糊糊的廣告特價商品。
 三、所謂「連帶」的意思,是指可向刊登或報導之媒體或業者的任何一方請求損害賠償,沒有先後次序之分,但求償後就不能再向另一方求償。
 四、損害賠償的金額包括來回的車資,和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之懲罰性賠償金。本案謝女來回四次的計程車資八百元和二倍之賠償金一千六百元,共二千四百元。
 17.將「風倒樹」帶回家會犯法嗎?
 法律問題:九十四年九月泰莉颱風過後,新竹縣尖石鄉泰雅族部落倒了一棵櫸木,這棵「風倒樹」擋住唯一聯外道路,族人合力搶通,把二層樓高的大樹抬到路邊放置,三位原住民將樹頭運回部落,卻被移送違反森林法,且被判刑,問題出在那裡呢?
 法律解析:
 一、森林法第五十條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者,依刑法規定處斷。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物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
 二、森林的林木是森林的主產物,如果是國有林的話,便是國有的林木,屬於國家所有,不能任意的搬回家據為己有,所以,三位原住民將之搬回部落,是竊取國有林林,要依刑法竊盜罪規定處罰。
 三、颱風季節過後,往往有很多的漂流木在河床上,它並不是無主物,而是屬於國有之漂流木,通常是由當地林區管理處處理,但經過一段時間的打撈後,剩餘的部分,縣市政府或林區管理處會公告可以供民眾撿拾,所以,要撿漂流木作藝品或其他的用途,一定要等公告可以撿拾之後,才可以到河床撿漂流木,要不然也會觸法的。(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