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專欄/連江地檢署提供

  • 2007-06-08
 (續昨)21.為什麼與有婦之夫相姦要賠錢呢?
 法律問題:苗栗縣一所國中爆發老師間三角戀糾紛。一男主任同時和兩名女同事交往,後來和其中一人結婚,但仍和另一人暗通款曲,結果在婚假期間就被妻抓姦。事後介入他人家庭的女老師認賠100萬元並辭職,為什麼與有婦之夫相姦要賠錢呢?
 法律解析:
 一、民法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主要是結婚之後,配偶的任何一方對他方擁有配偶權,不容許他人侵害,而配偶權也包括配偶間的性關係。
 二、刑法也規定有配偶與人通姦,或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屬告訴乃之罪,且刑事訴訟法規定配偶撤回告訴之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因此,如果太太發現先生與別的女子通姦,而提出告訴後,除非對雙方都撤回告訴,要不然,只對先生撤回告訴的話,與先生相姦之女子還是會被判罪的。
 三、本案介入他人婚姻的女同事,就是侵害了另一位女同事的配偶權,在民事上稱之為侵權行為,依民法規定有侵權行為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辭職部分,則是其個人或學校的考量,與刑法或民法均無關。(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