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已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該條例減刑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法律解析:
一、立法理由:為紀念解除戒嚴20週年,給予罪犯更新向善機會。
二、基準日:犯罪須在96年4月24日以前。
三、適用範圍及減刑幅度?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四、施行日: 96年7月16日。
五、下列犯罪不予減刑:下列六大政府重點打擊之犯罪類型,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者,不予減刑:
(一)黑金案件:例如貪汙、金錢暴力介入選舉、金融犯罪。
(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例如性侵害、洗錢、毒品、走私、未經許可製造賣槍砲彈藥、人口販賣、組織犯罪。
(三)暴力型犯罪:例如殺人、強盜、擄人勒贖罪。
(四)影響社會觀感、民眾對於治安感受度之民生犯罪:詐騙、竊盜集團。
(五)恐怖活動:例如劫持民用航空器。
(六)軍法案件:影響國家安全、軍隊戰備戰力之犯罪。
六、因減刑而出獄人犯的再犯率為何?
政府於民國77年及80年先後辦理2次全國性減刑,根據「監獄受刑人因減刑出獄及再犯入監人數」統計資料顯示,減刑而出獄人犯的再犯率,均遠低於一般受刑期滿出獄或者是假釋出獄之後的再犯率,足證適度辦理全國性減刑具有其正當性,對鼓勵人犯遷悔向上亦有正面之意義。
七、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預估受惠人犯有多少人?
依據法務統計月報,截至96年3月底為止,在監受刑人數計51.949人,本次預估得以減刑之受刑人為19,175人,占受刑人比例為36.91%。
八、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未到案者,有無減刑適用?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通緝犯須於民國96年12月31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始有減刑適用。
九、所犯為不予減刑而未發覺之罪,經自首並受裁判者,可否適用96年罪犯條例?
為鼓勵罪犯藉此次減刑機會自首,俾使昔日未偵破之案件得以澄清,罪犯須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自首並受裁判者,始有減刑之適用。
十、犯殺人罪者可否適用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犯殺人罪者,不論其次數、人數,均屬危害社會治安之重罪,應排除適用於減刑範圍,以彰顯寬嚴並濟之刑事政策。
法律問題:96年4月24日聯合報報導:「全台道路修補頻繁,路面坑坑洞洞,變成「騎士殺手」。六十一位立委提案修改公路法,未來道路施工時,人孔蓋需低於路面十公分、回填後與路面高低差不得超過零點六公分,以確保用路人安全」,施工單位除了受罰之外,是不是也要負刑責呢?
法律解析:
一、刑法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人於死罪所指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因此,如果符合「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之要件,而被害人之受傷或死亡,與其過失有相當因果關係時,其過失犯即已成立。
二、施工單位在施作人孔蓋及鋪設路面時,本應注意施作的道路便是要讓民眾順利通行,路面要施作平整,人孔蓋自亦與路面平齊,而不能高出或低於路面,致使通過之車輛產生跳動或碰撞倒地之情形,凡此均為上述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之事項,如施工單位因未注意而使人孔蓋高於或低於路面,致騎士騎車因而碰撞或倒地時,自應負過失傷害或過失致人於死之罪責。施工單位的監工,其職責就是要監督工人是否有按圖施工,而設計圖不可能設計人孔蓋高於或低於路面,因此,通常監工未盡監督職責,致施工不當而發生施作之人孔蓋高於或低於路面,而又發生車禍時,便會被認為是應負刑責之犯罪行為人。
法律常識專欄 連江縣地檢署提供
- 2007-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