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專欄/連江地檢署提供

  • 2007-07-13
 法律問題:台北縣一名年僅十三歲的少女,發現心情不佳的母親,將自己反鎖,同時聞到燒炭味,於是立刻撥打一一九報案,警消獲報後緊急出動,及時將母親送醫挽回一命,少女機警救母,讓救護人員都讚許不已。家屬對於家人的自殺行為是不是有救助的義務?
 法律解析:
 一、刑法除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為加工自殺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依民法規定家屬間本互負扶養的義務,而扶養義務亦包括保護之義務,故為依法令應負之義務。本案燒炭自殺的母親於燒炭自殺後,已陷於昏迷不醒,而成為無自救力之人。家屬應有救助的義務,如果發現之後,仍置之不理,即可能有遺棄的問題。
 三、本案女兒發現父母因細故發生口角,爭吵後父親負氣外出,留下母親與她在家,母親因一時悲憤想不開,便將自己反鎖在房間裡,女兒發現房內母親毫無動靜、異常沉默,同時又聞到一股燒焦味,還發現似乎有煙霧竄出,立即機警地撥打一一九說:「媽媽燒炭自殺了,快來救我媽媽!」就是有危機意識,雖然她不懂得民法所規定之扶養和保護的義務,但事實上,她已盡了法律的義務,且救回母親的一條寶貴的性命。
 法律問題: 剛當小爸爸的艾姓男生和女友鬧分手,擔心獨自一人無力照料小孩,居然將小孩連同出生證明丟棄在鐵皮工廠後方,幸被工廠員工發現獲救,法院將這名小爸爸輕判10月徒刑,這名小爸爸為什麼會被判罪?如果要辦收養,又該怎麼辦呢?
 法律解析:
 一、刑法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出生不久的嬰兒,不僅無法自行走路,也根本不會覓食自救,所以,嬰兒是無自救力的人。父母對於子女負有扶養的義務,所以,這位小爸爸對所生的孩子在法令上負有養育和保護的義務,雖然將小孩連同出生證明放在工廠的後方,希望善心人士收養,但他的行為事實上是「遺棄依法令應養育、保護的無自救力的人」,因此,犯了遺棄罪,而必須負刑責。
 三、依民法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本案小爸爸如果想將所生的小孩送給他人收養時,應先找到願意收養小孩的養父母,雙方簽訂收養子女的書面契約,再聲請法院認可之後,收養的程序方才完成。
 四、當然這位小爸爸如果難以找到原意收養的養父母時,也不妨尋求慈善團體或社會局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