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專欄 連江地檢署提供/為什麼法院認為不合邏輯不會認定有罪

  • 2007-09-05
法律問題:台北縣一名外籍已婚少婦,去年底發生外遇,半年內與情夫發生三十多次性關係,兩周前在山區偷歡時,遭丈夫當場捉姦,丈夫還一度毆打情夫,豈料少婦竟赴警局,控告情夫妨害性自主,律師說不合邏輯,究竟是不合什麼邏輯?
法律解析:
一、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判斷與事實之認定,除刑事訴訟法已有明定之證據法則應遵守外,通常皆以本於生活經驗上認為確實之經驗法則、或理則上當然之論理法則為其準據,倘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判斷,欠缺其合理性或適合性而與事理顯有矛盾,即與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有所違背,所為判決當然違法。因此,所謂的經驗法則就是合乎日常生活經驗的常態。論理法則就是合乎邏輯的判斷。
二、本案外籍少婦在外與情夫通姦三十多次,由於該少婦不是在情夫拘禁或管控當中,而是每於約會時才會在一起,並發生性行為,如果該少婦不願意與情夫發生性關係,就不會赴約,也不會有性行為,所以,該少婦除非能夠舉出其不能不赴約及不能拒絕性行為之確切證據,其控告情夫妨害性自主真的是不合乎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