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專欄/連江地檢署提供

  • 2007-10-10
醫師不盡責要負賠償責任嗎?
法律問題:聯合報96年4月26日報導某盧姓男子發生車禍送高雄榮總急救,醫師為盧姓男子插胸管。過了兩天,盧姓男子出現胸痛、血壓降低、心跳加快等現象,醫師沒有特別注意,僅給靜脈注射及輸血,未進一步檢查做X光或電腦斷層檢查,以致未能及時搶救而死亡,最高法院判決高雄榮總及醫師應連帶賠償盧姓男子的六名子女共一百八十萬元,為什麼醫師要負賠償責任?為什麼高雄榮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解析:
一、本件高雄榮總醫師於發現盧姓男子住院治療插胸管兩天,又出現胸痛、血壓降低、心跳加快等現象,很顯然在呼吸困難之外,還有其他出血的問題,而就應該注意是否有其他身體部位有內出血,並進一步檢查做X光或電腦斷層檢查,依其專業應注意,並且能夠注意而不注意,而僅給靜脈注射及輸血,未及時急救終至死亡,不能謂無過失。
 二、這位主治醫師既有過失,則在刑事上是構成業務上的過失致人於死罪,在民事上,則要負侵權行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三、民法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件主治醫師受僱於高雄榮總,主治醫師對於盧姓男子的死亡既有過失,受僱人即高雄榮總依民法規定就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則盧姓男子的六個子女可選擇向主治醫師請求給付損害賠償,或向高雄榮總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但如果一方已經給付,就不能再向另外一方再請求給付。
不過,主治醫師有過失,高雄榮總先給付的話,仍可向主治醫師求償,換句話說,最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是有過失的主治醫師。
 遺棄身心障礙者有處罰的規定嗎?
 法律問題:我們經常在逛街或進出車站時,發現有人跪地討錢,或販賣日用品,其中有部分身心障礙者被人利用為乞討的工具,這些身心障礙者,並不能得到全部乞討所得,反而背後的黑手得到大部分的利益,難道都沒有處罰的規定嗎?
 法律解析:
 一、立法院通過「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比照兒童少年及老人保護規定,新增不得遺棄、身心虐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等行為規範,違者最重可罰鍰十五萬元、公告姓名。
 二、草案同時增列導盲犬引領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的條文,但無罰責。
 三、從這次修法的內容看來,主要在於對於人權的尊重,因為身心障礙者本身在身體上就有所缺陷,在心理上就有被歧視的負擔,竟然被利用為賺錢的工具,絕非法理所容。而導盲犬是引導盲者的利器,如果路人任意干擾,會使其引導的效果受到影響,甚至發生錯誤的結果,均應一律禁止。
 判重罪的依據
 法律問題:聯合報96年4月23日報導練過空手道的某辜姓計程車司機在北市芝山捷運站,搭載趙姓女客母子往天母東路。辜未依趙女指示的路線行駛,趙女質疑他繞路,引起司機的不滿,故意往相反方向走。趙女先用手機撥110求救,等紅燈時開車門帶小孩逃下車。司機發現後追下車,先追到十歲小孩,打了他一巴掌,趙女上前制止,被司機推倒掐住脖子作勢要打。男童看到媽媽被打,奮不顧身上前阻止,又被司機推倒跌坐地上多處擦傷。士林地院法官認為辜姓司機追打手無寸鐵的婦孺,重判十月徒刑,法律上的依據是什麼?
 法律解析:
 一、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二、本案計程車司機的犯罪動機僅因繞路被發覺就衝動到打人,追打手無寸鐵的婦犯罪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均屬可議。而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最高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當然依前述刑法第57條之規定,也要看被害所受之損害而定,本案被害人母子所受的傷害尚屬輕微,所以,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是算重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