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馬祖交通安全宣導活動 維護交通安全是政府與民眾共同的責任/軍中組(第二名) 張家耀

  • 2007-12-06
交通安全規則律定與立法的目的,旨在維護行人與行車的秩序、安全與品質,並不在於以處罰為手段,達到其他邊際效應,政府部門在民意反映下,立即進行缺失檢討,可謂積極明快。不過,我們也要建議政府,應堅持維護道路安全的必要法條,並對駕駛人遵守行車倫理、執法人員提昇執法專業,以及交通軟硬體設施改善等寄予厚望,企盼政府與民眾付諸行動,共同建立一個安全暢通的交通環境。
對現代人而言,『行』是民生要務之一,尤其台灣地區擁有汽、機車駕駛執照者,總計高達一千七百萬人,在繁忙壅塞的道路上往來行駛,『接罰單』幾乎是每位駕駛人難免的痛苦經驗,但駕駛人更在意的是除了法令規定是否合理;是否易於了解與遵循;員警取締的方式、技巧是否專業,以及取締態度是否良好…等等。民意所反映的意見並非不能接受嚴格的規定,譬如提高酒醉肇事罰則,施行以來及獲得民眾高度的肯定,關鍵在於從法律的規範到第一線的執行,是否精準地達成立法目標,是否確實依法行政。
因此,當與論沸沸揚揚關切修法走向之際,吾人必須指出,律定道路安全規範,固屬必要措施,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治本之道,仍須由重建駕駛人行車倫理觀念著手改進。許多到過先進國家的人,都會對他們行車禮讓、行人優先的習慣,留下深刻印象。不可諱言的是,國人對於交通安全法規,常囿於罰則而被動地遵守,非主動的成為生活中的良好習慣。其實,與其埋怨遭取締開罰單是『倒楣』,何不從自我養成良好的行車習慣做起,尊重他人權益。畢竟,遵守群體規範是現代人必備的倫理道德,惟有如此,才能共同享有安全便捷的用路權,而不再產生扞格造成不幸。
『道安』的維護不僅是政府的責任,也是全體用路人的共同責任。此次交通部緣於回應民意的討論而有意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故係從善如流,然而,根本改善之道,除行政部門應儘速改善法規與執法間的落差、缺失外,交通道德觀仍須深植於國人心中,方能期其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