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專欄 男扮女裝搶錢/連江地檢署提供

  • 2008-01-21
 法律問題:聯合報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報導某方姓男子因幫朋友前妻廖姓女子修電腦,而複製廖女家的鑰匙,昨天凌晨三時卅分,方姓男子戴長假髮,穿灰色女上衣、黃色裙子、褲襪及紫色女拖鞋,提著大揹袋,拿複製鑰匙開啟廖女屋門,趁廖女熟睡,以膠帶貼住她的嘴,綑綁她雙手,要脅交出金融卡、提款卡和現金。廖女示意願帶方姓男子去她放錢的地方,方為她鬆綁後,她趁機開燈,方姓男子立即抓她頭髮撞牆,並馬上熄燈;雙方纏鬥時,廖女一度扯掉方的假髮,微光中,她發現搶匪很像方姓男子。後來方姓男子將廖女推進廁所,換回男裝,拿走桌上兩千元逃走,方姓男子犯了什麼罪?站在預防犯罪的觀點,有那些應該注意的?
 法律解析:
 一、方姓男子是在半夜的凌晨三點半,以複製的鑰匙打開廖女的住處大門進入廖女的住處,趁廖女熟睡,以膠帶貼住她的嘴,綑綁她雙手,要脅交出金融卡、提款卡和現金,就是在夜間侵入廖女的住宅,以強暴的方法,至使廖女不能抗拒,而搶廖女的財物,雖然廖女抗拒,並與方姓男子纏鬥,而未交出金融卡、提款卡和現金,方姓男子仍犯了侵入住宅強盜未遂罪。可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後來,方姓男子將廖女推入廁所,換穿男裝後離開,並在離開時,將廖女桌上的兩千元拿走,是另犯了侵入住宅的加重竊盜罪,因可判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方姓男子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四、方姓男子穿女裝的部分,只是讓人誤以為是女生,並不構成犯罪。而其複製廖女的鑰匙部分也是方便其侵入廖女的住宅,因其侵入廖女的住宅是侵入強盜的方法行為,所以,不必再論以侵入住宅罪,但複製的鑰匙仍是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方姓男子所有,法院得宣告沒收。
 五、站有預防犯罪的觀點,有下列幾點值得注意:
(一)住家的鑰匙,應注意不要讓任何外人持有(如交給大廈的管理員或朋友),更不要讓別人有複製的機會。
(二)夜間就寢前,應將大門反鎖或扣上鏈條或拉上橫閂,以防止宵小進入。
 (三)要有「移轉情境」的概念,也就是說萬一遇到相類的情形時,應注意不要頑抗或過於直截了當的拒絕,但要想辦法,改變劣勢為優勢,避免自己受害,甚至找到報案的機會,像本案的廖女在纏鬥時,發現搶匪像是方姓男子,而扯掉方姓女子的假髮便是改變劣勢的方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