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專欄 攜帶色情圖片進入中國大陸的刑責/連江地檢署提供

  • 2008-02-27
法律問題:任職於上海電子公司翁先生去(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經小三通前往廈門時,在廈門和平碼頭入境時,被海關查獲他隨身攜帶九十三張色情光碟,大陸公安還在他的電腦裡查獲四千二百餘個色情檔案、淫穢圖片六十六張,以及色情光碟一百三十七張。前天(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廈門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翁三年六月徒刑、並處罰人民幣一萬元(折合台幣約四萬兩千元)。如果在我國,是不是也會判相同的重刑呢?
法律解析:
一、刑法規定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著作權法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擅自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由於色情光碟是猥褻的圖畫,如果又是意圖銷售或出租,而製作盜版光碟時,便是一行為而觸犯兩個罪名,縱使依較重的違反著作權法規定處罰,確實可判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廈門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翁三年六月徒刑、並處罰人民幣一萬元(折合台幣約四萬兩千元),就法定刑而言,無論是徒刑或併科罰金,以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都有可能,只是實務上,我國法院判的較輕而已,不能因此說中國大陸的法院判的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