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離後妻劈腿,夫求償敗訴
法律問題:許姓男子才與妻子蕭女離婚,半年後她就生下別人女兒,他認為前妻還沒離婚就通姦,求償一百萬元。但判決駁回求償之訴,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法律解析:
一、民法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以本案而言,前妻離婚後半年就生下女兒,不論依民法規定之受胎期間或一般人十月懷胎,都可認為是與前夫所生之女兒,但前妻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表示該女兒不是自前夫受胎,而是另有其人,因此,前夫認為前妻是在離婚前便與他人通姦。
二、就刑事責任而言,許的前妻在尚未離婚前與他人通姦,不無觸犯了通姦罪。但民法規定離婚採登記制,許姓男子與前妻於九十四年三月初簽字協議離婚,雖直到同年六月一日才辦妥離婚登記,但民事求償部分,著重在告訴人的人格法益有無受到侵害,既然兩人簽字離婚,丈夫就放棄其身分法益(不再是配偶),無法主張受到侵害,因此,法院判決駁回。
三、另法官認為,受胎期間是在簽字離婚與辦妥離婚登記之間,但離婚協議書約定:「自本離婚協議書簽訂日起,雙方解除婚姻關係,男婚女嫁,各無相涉。」兩人即使未辦妥登記,但蕭女也無須負婚姻忠誠義務。
軍人放高利貸十五人被起訴
法律問題:陳姓軍官因經常出入酒店,入不敷出,兩年前向曾在軍中服役的友人提議經營地下錢莊,再與涂姓軍官等多人合資2300萬,在土城市開設「立達公司」地下錢莊,抽取月息30分重利,去年再邀寇姓軍官等10人加入,擴充資本到4000萬元,被板橋地檢署查獲,什麼是高利貸呢?刑責如何?借了高利貸怎麼辦?
法律解析:
一、民法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換言之,民法規定最高的週年利率是百分之二十,超過百分之二十之後,便是超過了民法的規定,實務上,法院認為超過部分是自然債務。
二、本案地下錢莊抽取月息30分,即每萬元每月利息九千元,換算年息為十萬八千元,將近為本金之十一倍,不僅超過民法規定之上限,且超過甚多,當然是重利。
三、刑法規定重利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度雖不重,但問題在於去年年初錢莊因呆帳過多週轉不靈而結束營業,陳姓軍官懷疑是合夥人的民間放貸過多拖垮財務,除委託黑道催討債務,還夥同軍官強押合夥簽立本票逼還錢,可見經營地下錢莊高利的結果,借高利貸的人固然背負高額的利息,甚至走頭無路,經營地下錢莊者,亦因本金收不回來呆帳太多,而血本無歸,且還要受到刑罰的處罰,又因刑法廢除連續犯,採一罪一罰的結果,最高亦可判到三十年有期徒刑,不能說不重了。
法律常識專欄 連江地檢署提供
- 200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