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蘋日報報97年1月17日報導新竹一對同居男女曾啟文、蘇瑞敏,前年七月酒醉開車撞上機車,機車乘客黃保勳被勾掛在汽車右側葉子板上,兩人沒停車救人,還不顧黃不斷拍打車門求救,將他活活拖行六公里致死。台灣高等法院昨依殺人等罪將曾、蘇分別重判無期徒刑、十四年有期徒刑。車禍過去都認為是過失犯,為什麼會以殺人罪論罪科刑呢?
法律解析:
一、殺人與過失致人於死最大的差異是犯意不同,殺人者之犯意是明知其行為將使被害人喪失生命,仍執意為之;而過失致人於死是應注意其行為有使被害人死亡之危險,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致發生死亡之結果。換句話說,犯殺人罪者,應有殺之故意,而犯過失致人於死者,並無殺之故意。
二、本案肇事者酒醉駕車撞上被害人時,因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致發生車禍,為過失犯的範疇。但於發現撞上人,且被害人被掛在車體上後,竟仍加速行駛,拖行被害人,肇事者明知他們這麼做的結果,被害人可能會被拖行擦地而死,卻輪流駕車,不理被害人淒厲的呼救,而執意為之,就是犯意從過知傷害轉變為故意殺人;因此,法院判處兩位肇事者無期徒刑。
三、過失致人於死罪之法定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之罰金。殺人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兩罪之法定刑截然不同。
《法律常識專欄》撞人拖死判無期/連江地檢署提供
- 2008-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