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專欄/連江地檢署提供

  • 2008-06-16
公司欠薪怎麼催討比較好?有沒有時間限制?
法律問題:馮華在達美公司上班,但從88年調升台東分公司經理,但公司並沒有將全部的薪水給他,收到的稅單上所載的薪資金額比領到的薪水還高,已經過了這麼多年了,該怎麼向公司要積欠的薪水呢?已過了八年,還可以要嗎?
法律解析:
一、本案應可分為兩個面向討論,第一是欠薪的部分,屬於民事問題,第二是稅單上所載的薪資金額比領到的薪水還高的部分,則可能涉及刑事問題。
二、依實務見解,薪資是屬於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定的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件達美公司積欠馮華的薪資,超過五年的部分,其請求權固罹於消滅時效,但罹於時效之債權,對於債務人而言,只不過是自然債務,可主張或抗辯債權人之請求權罹於時效消滅而拒絕給付,亦可不主張而仍為給付。因此,馮華仍不妨試著向公司請求給付未付的工資。
三、但馮華在向法院起訴之前,不妨先向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後再行起訴。
四、至於稅單上所載之薪資金額高於實際領到之薪資部分,如公司虛報馮華之薪資,以少報多,以增加人事費用,減少公司所得,達到減少稅賦之目的,則可能有偽造文書的問題,便涉及刑責,除可向國稅局檢舉公司逃漏稅外,並可向檢察官提出告訴,由檢察官依法偵辦。
「做愛」簡訊漏底,性侵告不了
法律問題:聯合報97年1月8日報導台北市一名女護士指控黃姓理財業務員去年五月黃姓業務員分別在台北市松山區一家汽車旅館、男友住宅對她性侵;其中在男友家是趁她吃安眠藥精神恍惚之際,對她性侵,並求償五十萬元。黃姓男子在檢察官偵辦時出示女護士所發的「明天來做愛吧!」簡訊,檢察官處分不起訴,法律上的依據是什麼呢?
法律解析:
一、黃姓業務員在檢察官偵訊時,出示多則女護士傳給他的簡訊作證,其中簡訊的內容包括:「我很喜歡你歐」、「我失戀了……真希望你在我旁邊陪」、「我愛你」、「明天來做愛吧!」,如果女護士真的被性侵,卻發出上述簡訊,不合常理。
二、檢察官認定事實須符合經驗法則,而經驗法則便是普通日常生活之經驗,而不違背客觀上應認為確實之定則者,即屬合於經驗法則。依通常人的經驗,如果是遭受性侵害者,恨之猶恐不及,何來發出上開內容的簡訊給性者呢?因此,檢察官調閱通聯記錄,查出上開各簡訊發出的門號、時間,證明確實都是女護士發出的,就表示女護士自願與黃姓營業員發生性關係,而不是性侵女護士,從而,黃姓營業員就不構成妨害性自主罪,自應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