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社會企業責任」談金酒公司大陸四川賑災

  • 2008-07-08
文/陳滄江(淡江大學 管科所 博士候選人、曾任省府委員)
 先前,金門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酒公司)為了是否投資遠東航空公司而導致社會正反論戰,紛紛擾擾了一段時日,金酒公司投資遠航案不成落幕不久,最近,該公司又做了一件廣為兩岸各界矚目的大事,那就是慷慨解囊,大手筆捐贈人民幣一千萬元(約新台幣四千三百萬元)做為四川賑災善款的「義舉」。
 企業做善事,發揮公民社會(The Civil Soci-ety)之責任,國內外皆有,也一直引為美談,金酒四川賑災發揮人溺己溺的精神,相信沒有人會有意見及反對,然而就金酒公司投資遠航以及參與四川賑災,表面上看來雖純屬兩個不同的個案,但是它們都涉及了金酒公司到底是屬於「社會企業」還是「營利企業」的範疇?同時,企業經營者對企業的捐款的比例原則所涉及的「責任」與「權力」如何規範及界定?爾來坊間有些鄉親有所討論,筆者才疏學淺,提出我個人的一些淺見。
 平情而論,即便是金酒公司目前仍擁有過半的官股,其營運也同時接受地方縣議會的監督,但以目前金酒公司的組織架構、公司經營目標宗旨,金酒公司應該是屬於「營利事業」而非「社會企業」此點應該沒有爭議。
 營利事業是生產事業單位,而營利企業經營者應該是為股東、員工及利害關係人最大利益而經營?還是以消費者及社會的公益為依歸?學界一直有股東優先論及社會責任論的爭辯,依據美國法律學會(ALI)、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美國法曹協會(ABA)所提出的公司治理準則,都一致表示,企業經營者應該是在維持股東的優先利益原則下,同時要求企業經營管理者遵守法令,發揮企業倫理,兼顧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及社會公益。
 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法人(第一條):既然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似乎公司應以維護股東利益優先論為表現原則。但是經營者在如何規範內,得為倫理考量,使用公司資源從事公益慈善活動,公司法中並無明文規定。
 就法而言,所謂的「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其實是指企業經營者有沒有「權力」使用公司資源,照顧股東以外的利害關係人的問題?企業為何而經營?如何在謀取股東利益和實現社會責任之間求取平衡?
 金酒公司年產值達一百多億,稅後純利約六十幾億,是國內少數賺錢的企業,也是金門人引為自傲的金雞母企業,近幾年來,金酒公司對推動社群關係作了很多努力,如贊助米迪亞職籃、馬拉松長、橫渡料羅灣………等社會公益活動,這一些,經營者都有心的將金酒結合社會公義,將金酒以運動行銷,製造了成功的社會企業形象。
 但是,金酒公司畢竟還是營利的公司,金酒公司的企業宗旨、企業文化與社會企業相比(如慈濟慈善事業),金酒管理者的經營理念受制於議會的監督,應該是要以股東、員工及利害關係人最大利益而經營,金酒如欲兼顧消費者及社會的公益,履行社會企業責任,應該考量「比例原則」,一如捐贈四川賑災金額約四千三百萬台幣,那當年台灣921震災,金酒捐贈了多少賑災款?以及,雖然遠航投資案無疾而終,但是當初在作決策的時候,經營管理者一頭熱的做法,有沒有衡量到企業的風險管理?這一些難道不屬於另一種「企業社會責任」嗎?
 我們不反對金酒發揮企業社會責任,但是任何重大決定應該考慮股東權益,絕對不能讓外界有一種經營者「財大氣粗」的觀感,畢竟,金酒企業經營者的「權力」來自股東,使用公司資源,照顧股東以外的利害關係人的問題,應該獲得股東及權利關係人的授權與同意,同時也要考慮公司員工的福利是否會因此受到排擠效應而縮水,才不會失去金酒善盡社會企業責任的美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