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案38件偷155瓶高粱酒判刑5年/法律常識專欄 連江地檢署提供

  • 2008-07-13
法律問題:聯合報97年1月23日報導苗栗市某吳姓男子專偷超商的高粱酒,「苗栗市沒有一家超商,沒被他偷過」,警方根據監視錄影帶,一路追蹤他所騎乘犯案的機車,將他逮捕歸案法官判他每案3個月徒刑,累計9年半,應執行5年徒刑。為什麼每個案判他3個月,累計9年半,卻只執行5年徒刑呢?
法律解析:
一、 刑法第五十六條原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新修正之刑法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改一罪一罰,數罪併罰。
二、 以本案之竊盜罪而言,如果以修正前之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時,最高可判有期徒刑七年六月,但依修正後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時,則每一個竊盜案都可以在竊盜罪最高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論罪,再定其應執行刑。本案法官就吳姓男子所偷的高梁酒,一案一判,各判有期徒刑三月,看起來似乎很輕,但因只偷三至四瓶高梁酒,就判三個月,已經是判重了,更何況一罪一罰的結果,加總的徒刑高達九年,雖然定應執行刑時,在各刑合併之刑期(九年)以下,各刑中之最長期(三月)以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超過檢察官原來求處的三年六月有期徒刑甚多,所以,也是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