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97年1月24日蘋果日報報導知名的悟饕池上飯包,去(96)年間為了取得台鐵池上站的月台飯盒業務,由老闆和兩位女兒,以三家店圍標,結果沒拿下標案,還被法院判刑七個月,減為三個月又十五天,可易科罰金十萬五千元。為什麼父女經營的三家店參加招標,是圍標呢?
法律解析:
一、「悟饕池上飯包」,是全國知名的連鎖集團。96年一月間,台鐵池上站月台飯盒叫賣業務公開招標時,李姓老闆和女兒認為有利可圖,決定用他們父女分別經營的「池上飯包店」、「純精小吃部」、「悟饕美食部礁溪分店」三個獨立的店家商號分別投標,結果以三百三十三萬元低價得標。
二、圍標至少有三種情形,第一是營造廠商相互串通進行圍標,有意爭取承包者勸退其他領標廠商並給予退出費用(俗稱搓圓仔湯),再約定得標廠商及陪標廠商。第二是地方人士出面邀集廠商或借營造廠牌照進行圍標以高價(或接近底價)得標再轉包牟利。第三是由黑道出面掌握領(投)標廠名單予以威脅要求圍標並抽取一定成數之費用。無論是上述三種圍標方式中的那一種,都可以看出參加投標的廠商,對於投標金額和由那一家廠商得標,事先已有共識,與公開招標之由投標廠商各自決定標價,事先都不知道是那一家廠商得標,開標之後,才由最低價之廠商得標之情形不同。
三、如果沒有投標的意思,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的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可判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附帶一提的是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如為該減刑條例所規定得減輕其刑之犯罪,得依該條例規定減刑,本案發生日期在96年1月間,為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輕其刑二分之一。
父女分三店 池上飯包圍標判刑未取得台鐵標案 緩刑兩年 /法律常識專欄 連江地檢署提供
- 2008-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