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昨)鑿鹽井使用的鐵錐,形狀很像碓嘴,尖端銳利剛硬,以便把岩石沖鑿成孔。鐵錐用剖開兩半的竹子夾住,並用繩纏緊,每鑿進數尺,就要用竹竿把柄連接長。起初鑿一丈多深,可用腳踏,就像舂米一樣,太深時,就要用雙手把竹竿提高,再用力舂下去。舂成的碎石粉,可用長竹竿安置鐵勺子把它掏上來,就這樣一寸一寸往下鑿,淺井要鑿一個多月,深井要鑿半年。
當鹽井鑿到鹵水層後,選擇長一丈以上的好竹子,把竹節一一鑿穿,只留最底下的那一節,並在節上鑿孔安置閥門,以便汲水入筒,把這根竹筒用粗繩栓住沉下去,便汲滿了鹵水。井上用吊杆和絞盤把竹筒提上來,操作時用牛帶動轉盤,轆轤便絞起繩索,把汲滿鹵水的竹筒提上來,再倒入一旁的鍋裡,用灶火煎熬,很快就可得到雪白的鹽了。
四川至遲在漢朝時,已用這種方法來汲鹵製鹽了。四川邛崍縣花牌坊出土了漢代的煮鹽塼刻圖,拓片高三四點五公分、寬四五公分,在圖的左側是一個鹽井,上面有起重機和高架,架上有四個人正以轆轤汲鹵,架的第二層的右側有一個盤形的器具,下面有兩個支拄的腳,大約是供儲存鹵水用的,井中的鹽鹵先注在這個盤子裡,然後用管子引導到灶上。右下角便是一個長形的灶,上面有好幾個鍋子,可惜已有殘缺。灶的後方正有人在照料鍋中之鹽鹵,灶前則有一人負責撥火,撥火者身後還有兩人,好像在照料引鹵的管子。圖的中央有三人,前一人手持長戈,是嚮導兼衛士,後兩人則在運輸鹽包,圖的右上方有兩人正以硬弩狩獵野豬。
土鹽、崖鹽與砂石鹽
土鹽是刮取地鹼熬成的鹽,崖鹽是岩洞裡出產的鹽,砂石鹽是砂石礫土中刮取的鹽,這三種鹽大多呈粉末狀,所以又叫作「末鹽」。
在山西太原、河北渤海彎一帶的土壤,天生含有地鹼,當地人便把地鹼刮取來熬鹽。這種鹽有雜質,顏色較黑,味道也不太好。
崖鹽也稱為「石鹽」,是由古代地質時期潟湖和海灣中海水的鹽分沉積而成,像陝西省西南部的鳳縣、甘肅省的武都、康縣,岩穴中都產崖鹽,其色如紅土,刮取後就可食用,不需再經煎煉。
砂石鹽和崖鹽成因相同,只是一在地上、一在洞穴中而已。西北地區離海遠,又無井鹽可探,卻天然有土鹽、崖鹽和砂石鹽,以供當地土人之所需,造物者之安排,也算極為巧妙了。
中國歷代的鹽制
中國的鹽制,代有變更,大體上可分無稅制、徵稅制和專賣制三種。
主張無稅制者認為鹽是民生日用所需,對吾人身體之健康關係密切,又無其他物品可以替代,應聽由人民自取自給,不宜徵稅、也不宜專賣。在三代以前,大體採行無稅制。此外,到隋文帝開皇三年時,政府也曾罷除鹽禁,開放任人民標製銷售,政府不干預、也不抽稅。這個辦法一直施行到唐開元九年,政府一共有一百三十七年未徵收鹽稅。
主張應該榷徵鹽稅者認為鹽雖是人人日用所不可缺少,但是所需之量甚微,人民應可負擔加諸於食鹽之上的稅,而且徵收鹽稅,比徵收其他之稅更為簡易,稅收也至為可觀,不妨徵收鹽稅以充軍費。施行此法大都在產地徵收,國家已徵收鹽稅之後,便任由人民自由販運買賣,不加限制。大概在夏、商、周三代、秦朝、西漢初年和東漢六朝時,都施行徵稅制。
主張專賣制者認為鹽是大資本的企業,不應讓商人獨擅其利,居間剝削,應當收歸國有,以國營代替租稅,既可免除資本家之專利,又可減輕人民之負擔,還可增加國庫之收入,真可謂一舉數得。
專賣制大體可細分五種:
一、部分官專賣(狹義專賣):以人民製鹽為主,政府製鹽為輔,但民製之鹽須由政府盡數收買,再由官府訂價銷售。春秋時代,齊國的宰相管仲就曾施行過這種鹽法。
二、全部官專賣(廣義專賣):鹽的產製運銷全由政府經營。西漢武帝時採行這種鹽制。
三、就場官專賣(間接專賣):由鹽民生產鹽,再全部由政府收買,再全賣給商人,由鹽商運銷各地,唐朝、宋朝中葉、金朝、元朝和明朝萬曆以前均採行這種鹽制。
四、官商並賣(混合專賣):把產鹽之地劃分成兩種,一為官運官銷、一為商運商銷,彼此各有經界,互不侵犯。五代、北宋初年、遼朝、金朝、元朝均曾行此鹽制。
五、商專賣(兩重專賣):政府將收買運銷食鹽之權,以高價賣給鹽商,鹽商賣鹽時再課以重稅。明中末葉和清朝都採用這種鹽法。
鹽價高昂的弊病
不管施行那一種鹽法,如果鹽價貴得不合理(比方說一公斤鹽要賣新臺幣一萬元),就會對需要吃鹽的廣大百姓造成很大的負擔。事實上,在施行徵稅制時,政府往往課取了過高的鹽稅,使鹽價無法便宜,秦孝公重用商鞅變法圖強,商鞅為了富國強兵,廢井田、開放山澤之利任人民開發,並且加重鹽稅,當時政府從鹽稅上獲的利,二十倍於古代,鹽商個個成了百萬富翁,使人民第一次為吃鹽吃盡了苦頭。後世採專賣制,鹽價往往更高得不合理,造成了善良百姓吃不起鹽(小時候父親吃到太鹹的菜,慣說母親「打死賣鹽的」———意指揀到意外不花錢的鹽,也可見鹽的珍貴),強悍的百姓私下裡偷偷製鹽、賣鹽,出現了所謂的「鹽梟」,長袖善舞的賣鹽商人則個個成了億萬富翁(清朝揚州的鹽商就是大家熟知賣鹽成富翁的例子),這些都是不合理的鹽制、鹽價所造成的。
由於鹽價貴得離譜,誘使人民私自製鹽賣鹽,政府便制訂了苛嚴的法律來對付販製私鹽者,禁民與政府爭利。
五代後唐長興四年(西元九三三年)鹽法規定:一應刮鹹煮鹽,犯一兩以上至一斤(犯了私自刮鹹煮鹽罪,重量在一兩至一斤之間的人),買賣人各杖六十。一斤以上至二斤,買賣人各杖七十。二斤以上至三斤,買賣人各徒一年。三斤以上至五斤,買賣人各徒二年。五斤以上,買賣人各決脊杖二十,處死。
南宋孝宗淳熙元年(西元一一七四年)鹽法規定:諸犯鹽一兩,答四十,二斤加一等,二十斤徒一年,二百斤配本戍,煎煉者,一兩比二兩。以通商界鹽入禁地者,減一等,三百斤,流三千里……。
清朝鹽法律條說:凡犯私鹽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軍器(持械護航)者,加一等,拒捕者靳監侯。凡買食私鹽者,杖一百,因而貨賣者,杖一百,徒三年。
私自製鹽、賣鹽,買私鹽吃的人,罪過真得這麼大嗎?非也,只因你侵犯了官府的鹽稅利益,所以成了罪大惡極之輩。
晚清上海刊印的《點石齋畫報》,有一則「怨聲載道」,說苛嚴的鹽法引起民怨民變,搗毀鹽務總局:「揚州十二圢淮鹽總局之被毀也,緣該處窮民向藉掃鹽為生,其中有湖北幫,有扒桿幫,有本地幫,每幫婦女居多,每逢由場運鹽到棧、或由棧運鹽上船,拋撒之鹽任人分掃,且准人自賣,相沿已久,從未禁阻。此次許太守寶書奉江蓉舫都轉委辦儀棧事宜,頓改向章,鹽雖任掃,不准售賣他人,均歸局中收買,於是局中司事大其秤,小其價,藉以上下其手,以致物議沸騰,怨聲載道,而太守不知也。婦女情急無告,詣局求恩未蒙允准,怨憤之下,振臂一呼,人人自奮,頓集娘子軍四五千人,將鹽局打毀淨盡。太守見勢不佳,踉蹌逸去,此上月下浣事也……。」如果不是因為官商勾結食鹽賣得太貴,怎會有人為了掃賣地下灑漏的食鹽而大打出手、搗毀鹽務總局呢?
正因為鹽價太貴,貴州天柱一帶才流傳了下面這首民謠說:
米不難,苞穀紅薯也可餐;
菜不難,蘿蔔白菜也送飯;
酒不難,穀酒果酒也把盞;
柴不難,荊棘枝椏也燒飯;
只有官鹽實為難,沒有白銀買不來。
吃慣了便宜鹽的臺灣人,那裡會想到我們的老祖宗為了小小的鹽巴,竟吃了這麼多虧、這麼多苦呢?(完)
鹽的故事/壬癸
- 2008-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