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導覽 遺產稅款無力一次繳清怎麼辦?

  • 2001-12-30
【本報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針對遺產稅繳納
作出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若無力一次繳清遺產稅款
,應證明其確無法以被繼承人遺留之現金或銀行存款繳
納稅款,始得申請以實物抵繳全部遺產稅款,否則僅得
就扣除被繼承人現金及銀行存款部分之遺產稅准予實物
抵繳。

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
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向
稽徵機關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抵繳;又實物抵繳之目的,
係在彌補現金繳納之不足,故申請實物抵繳,應以現金
不足繳稅部分為範圍,若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已包含現
金、銀行存款及其他實物,而納稅人又無法證明其確無
法以該等現金、銀行存款繳納時,應就現金及銀行存款
不足繳稅部分准予實物抵繳,分別為遺產及贈與稅法及
財政部函釋揭明。本轄一納稅人因不服該局僅准其以股
票抵繳現金不足繳稅部分稅款之處分,並訴稱應准以股
票抵繳全部稅款,保持稅捐債權之完整,且申請實物抵
繳在先,而財政部解釋函在後,依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
一規定,本案不應受該函釋之規範等理由向財政部提起
訴願。惟全案業經財政部以「遺產稅既准予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