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理(政府與民眾)

  • 2003-01-19
  第一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公共停車場,指
符合停車場法或建築技術規則設置,且供公眾使用之下
列情形之停車場或停車位:

 一、 路邊停車場。

 二、 路外停車場。

 三、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規
定設置之停車位。

 第三條 公共停車場應於便捷處所設置身心障礙者專
用停車位,並視實際需要設置指示標誌。

 機械式、塔台式公共停車場如有足夠空間可供設置平
面式專用停車位,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比例
於便捷處所設置平面式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前項所稱足夠空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機械
式、塔台式停車場之種類及其實際現狀規劃設置。

 第四條 身心障礙者專用汽車停車位寬度應在三點三
公尺以上;其為路邊停車位,而與連接路外人行道或騎
樓有高低差時,應設置斜坡道,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十
二,以內切式設置者,側坡坡度並不得超過一比八。

 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之寬度應在二點三公尺以
上,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

 第五條 身心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