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理(政府與民眾)

  • 2003-01-19
  第一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公共停車場,指 符合停車場法或建築技術規則設置,且供公眾使用之下 列情形之停車場或停車位:  一、 路邊停車場。  二、 路外停車場。  三、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規 定設置之停車位。  第三條 公共停車場應於便捷處所設置身心障礙者專 用停車位,並視實際需要設置指示標誌。  機械式、塔台式公共停車場如有足夠空間可供設置平 面式專用停車位,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比例 於便捷處所設置平面式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前項所稱足夠空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機械 式、塔台式停車場之種類及其實際現狀規劃設置。  第四條 身心障礙者專用汽車停車位寬度應在三點三 公尺以上;其為路邊停車位,而與連接路外人行道或騎 樓有高低差時,應設置斜坡道,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十 二,以內切式設置者,側坡坡度並不得超過一比八。  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之寬度應在二點三公尺以 上,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  第五條 身心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