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昨)第八條 第一次家長委員會選出常務委員,
由出席委員互相推選(包含會長及副會長為當然常委)
,選舉方式得由出席委員決定,由委員互選三人為常務
委員,常委任期為一年,至下一學年度新任委員選舉完
成日為止,連選得連任。常委會必須於學期中每月定期
開會處理會務。
第九條 家長委員會每期應召開會議二次(於期始及
期末),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家長委員會開會時由
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條 本會依工作叫lash;能需要,設立會務活動、財務
及公關服務等三組,各組設召集人,召集人由三位常委
擔任之,各叫lash;能分組任務如下:
一、會務活動組:
1、會務組負責籌劃會議及紀錄、出版會訊、章程修
訂研究、企劃其他會務。
2、活動組負責籌辦募款活動、親師聚會、會員聯誼
及本會交付之活動。
二、財務組:財務組負責製作預算及財務報表、控管
收支款項、建立財務流程。
三、公關活動:
1、公關組負責親師生意見溝通(含處理申訴及諮詢
)、協助校方處理重大緊急事件、聯繫他校家長會及教
育性團體,以及一切有助本校教育目標之公
介壽國中小家長會組織規程
- 200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