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什麼樣的納稅人應該辦理,財政部台灣省
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依據稅法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做
為納稅人義務參考。
馬祖服務處依據稅法規定,符合下列稅法均應辦理股
利憑單申報。
(一)凡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應設置股
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
年度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填具
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申報書,併同非居住
者股東股利分配明細表、盈餘緩課股票明細表、大陸地
區股東股利分配明細表,一併彙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依照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一免予設置股東可
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為下列各單位,
得免辦理股利憑單申報。
1、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
2、獨資、合夥組織。
3、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
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4、其他依法令或組織章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之團
體或組織。
股利單如何申報? 國稅局提供相關資料參考
- 200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