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單如何申報? 國稅局提供相關資料參考

  • 2002-01-23
【本報訊】什麼樣的納稅人應該辦理,財政部台灣省 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依據稅法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做 為納稅人義務參考。 馬祖服務處依據稅法規定,符合下列稅法均應辦理股 利憑單申報。 (一)凡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應設置股 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 年度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填具 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申報書,併同非居住 者股東股利分配明細表、盈餘緩課股票明細表、大陸地 區股東股利分配明細表,一併彙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依照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一免予設置股東可 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為下列各單位, 得免辦理股利憑單申報。 1、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 2、獨資、合夥組織。 3、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 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4、其他依法令或組織章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之團 體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