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申報盈餘將罰滯報金

  • 2002-07-29
 【本報訊】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之
處罰為何?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將可能被處加
徵百分之十的滯報金,且滯報金的金額不得少於一千五
百元,希望營利事業公司要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馬祖服務處表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未分配
盈餘申報者,稽徵機關將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
限期補辦申報,營利事業如於限期內補辦申報者,稽徵
則據以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按核
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且滯報金的金額
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馬祖服務處同時表示,經稽徵通知限期補辦申報後,
營利事業仍未補辦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
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
另加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且怠報金之金額不得少於四
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