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同仁接受檢調機關約談調查之認識與權益(三)

  • 2002-05-22
/連江縣政府提供 (續昨)六、偵查中辯護人之權限 (一)受委任之辯護人得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接受檢 調機關約談詢問時在場。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 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 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 足以影響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刑 事訴訟法二四五條) (二)辯護人在場時,得「對不當之詢問方法提起異 議」,並「對接受約談調查之委任人有利部分,請求調 查證據或詢問」。 (三)偵查程序中辯護人在場時,不得檢駒lash;卷宗及證 物、不得錄音或錄影,並不得以明示或暗示方法授意委 任人答辯。 參、法定權益 一、接受約談調查之前 (一)同仁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或遭受侵害時,服務機 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公務人 員保障法第一三條) (二)接受檢調機關約談訊問之公務員,得選任律師 (機關代聘或自行選任)屆時到場陪同。(刑事訴訟法 二七、二九條) (三)若有正當理由(例:身患重病、人在國外或遇 重大事故、交通阻礙等),得向檢調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