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導覽/綜所稅申報 房屋租金可列舉扣除

  • 2002-05-19
【本報訊】房屋租金支出可以列舉扣除了!財政部台
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自八十九年度綜合所
得稅結算申報開始,一般扣除額之列舉扣除額項目多了
房屋租金支出一項可扣除。

馬祖服務處說,為適度減輕中、低收入者之稅賦,九
十年一月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增訂所得稅法第十七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六小目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惟該項扣除額僅能與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選擇較有
利之一項申報列舉扣除所得額。

馬祖服務處又說,依財政部九十年一月九日台財稅第
○九○○四五○○九九號函規定,申報房屋租金支出需
檢附下列各項證明文件:

一、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及
付款證明影本。例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
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二、租屋供自住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
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
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檢具納稅義務人
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
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

馬祖服務處特別呼籲民眾,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