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一年第二次役男申請替代役相關規定公布

  • 2002-09-08
 【本報訊】內政部公告九十一年第二次役男申請服替
代役之對象條件及相關作業規定,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
本月二十日截止,符合資格者請在期限內向戶籍所在地
鄉公所兵役單位申請。

 九十一年第二次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對象條件及相關
作業規定公告事項如后:

 --對象條件:

 (一)基本條件:凡民國七十二年次(含)以前出生
之役男經徵兵檢查判為常備役(甲、乙等)體位並符合
限制條件者,得以「一般資格」提出申請。

 (二)特定條件:役男具前揭基本條件或替代役體位
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依其條件分別申請


 一、具需用機關指定之國家考試及格取得專長證照者
,得以「專長資格」申請該類(役)別之優先甄選。

 二、自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日(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起,從事志願服務相關項目工作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一
百五十小時以上,且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役男,得
以「志工資格」優先服該相關類別替代役,其各類(役
)別核定員額為扣減專長資格錄取名額後之餘額。

 三、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身心
障礙;或役男已婚並育有十五歲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