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二十二日截止,稅捐處

  • 2002-09-17
 【本報訊】九十一年期地價稅定於十一月一日至三十
日開徵,如符合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納
稅人,請記得要在九月二十二日前提出申請,以免本身
權益受損。已經申請核准者,在用途或戶籍沒有變更前
,免再提出申請。

 連江縣稅捐處昨天表示,所謂自用住宅,係指土地所
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
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
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都市土地面積未超
過三公畝部份,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份,其
地價稅可按千分之二稅率計徵。

 稅捐處同時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
受扶養親屬,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以
一處為限。納稅人如要享受這項權益,必須在每年地價
稅開徵前四十天提出申請,經稅捐處核准後才能適用;
如未申請者,即使房屋是供自己或直系親屬居住,當期
仍要按一般用地稅率即千分之十計徵。

 稅捐處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尚未提出申請者,請土
地所有權人於本年九月二十二日最後期限前申請,本年
起即適用,逾期申請者,從下年度才可適用。

 有關各種申請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