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兒童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
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
第三條 托兒機構由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設立
者,應冠以縣及鄉(鎮、市)之名稱;其由私人或團體
設立者,於申設立案時應冠以「私立」二字。
第四條 托兒機構依收托兒童年齡層分下列三種,得
併同設置之:
一、托嬰中心:收托未滿二歲之兒童。
二、托兒所:收托二歲以上學齡前之兒童。
三、課後托育中心(安親班):收托國民小學課後之
學齡兒童。
第五條 托兒機構之收托方式分下列四種:
一、半日托:每日收托時間未滿六小時者。
二、日托:每日收托時間六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者
。
三、全托:收托時間一日為十二小時以上者。
四、臨時托:家長因臨時事故送托,每次不得超過十
二小時。
課後托育中心(安親班)之服務時間不得超過晚上八
時。但有學童家長出具同意書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設置托兒機構應維護兒童之安全與健康,須
有固定所址及完整專用場地,其使用建築物樓層除專辦
課
連江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 200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