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處

  • 2002-12-01
 一、本要點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 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及所屬(未滿三十人以上), 各機關員工相互間或員工與服務對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 件。  三、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係指下列行為:  (一)展示具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文字或物品。  (二)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 身體碰觸或性要求。  (三)以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為交換報償之要約 。  (四)以威脅或懲罰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 為。  (五)其他意圖挑逗或滿足性慾,違背他方之意思, 以肢體或明示、暗示之語言、圖畫、影片或其他方法, 施予他方,致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工作或權益受 侵犯或干擾之行為。  四、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本府應設性騷擾申訴評 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性騷擾申評會)。性騷擾申評會置 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指定副首 長或本府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 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餘委員由 機關首長就本府人員、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聘(派 )兼任之,其中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