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實施要點修訂

  • 2002-11-10
【本報訊】縣府修訂發放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實施要 點,原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七日公布之「發放殘障生 活津貼實施要點」,至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 發放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實施要點摘要如下: 補助對象:本要點發給對象,凡設籍本縣一年內實 際居住合計一百八十三日(含)以上,並依法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者為限,由村幹事實際查訪、村長開立證明書 (如申請書),但出境就醫、就學等特殊狀況外,應檢 附相關證明得採計居住日。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與發給: -現職軍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 -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領有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津貼,但其金額低於本要 點津貼金額者,得請領其差額。 發給金額: 每人每月發給生活津貼新台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