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縣府修訂發放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實施要
點,原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七日公布之「發放殘障生
活津貼實施要點」,至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
發放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實施要點摘要如下:
補助對象:本要點發給對象,凡設籍本縣一年內實
際居住合計一百八十三日(含)以上,並依法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者為限,由村幹事實際查訪、村長開立證明書
(如申請書),但出境就醫、就學等特殊狀況外,應檢
附相關證明得採計居住日。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與發給:
-現職軍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
-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領有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津貼,但其金額低於本要
點津貼金額者,得請領其差額。
發給金額:
每人每月發給生活津貼新台幣二千元。
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實施要點修訂
- 200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