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導覽 財產贈與逾百萬 納稅人須在月內申報

  • 2001-12-05
 【本報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 ,納稅義務人以財產贈與子女,在一年內贈與金額超過 免稅額一百萬元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 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舉例說,某甲係甫成年 人(七十一年次),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鉅額利 息一百餘萬餘元,經查調銀行存款資料發現,其銀行存 款金額高達四千五百餘萬元,依其年齡及經歷研判,該 筆鉅額資金來源非常值得進一步探究。  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說,上述資金係其父於八十八 年底將本人名下之銀行定期存款到期解約後,轉存入該 甲之銀行帳戶內,未依規定辦申報,涉及逃漏贈與稅而 遭查獲,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規定補徵贈與稅一 千四百餘萬元外,並依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一倍之罰 鍰。  馬祖服務處呼籲,財產所有權人在一年內以自己之動 產、不動產或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無償給予他人 ,而財產總額超過贈與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 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 報,切勿心存僥倖,否則一經查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