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事項,請各業務單
位明確規範契約內容,以確保本機關權益。
為有效防杜委外廠商人員於執行公務時假借職權向外
索賄或藉機半強迫推銷物品等不法情事發生,各機關委
外辦理事項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辦理委外包承攬商員工行為規範、廠商信譽(
含營運狀況、員工操守等)、服務品質等列為選商要件
。
(二)契約內容應明確規範雙方權利義務事項及受託
者違約懲處條文,以明責任歸屬,契約中建請增列條文
:
乙方(受委託者)代表人、代理者、受僱人、或其他
從業人員,因執行本契約相關業務,違反貪汙、圖利、
舞弊、偽造文書、洩密等不當違法行為,致侵害甲方(
行政機關)或第三者權益、名譽,除依法函究處罰其行
為外,乙方並應:
一、因前述行為而致甲方相關或個人名譽受傷害者,
乙方應於侵害行為發生二週內,於國內行銷前三大報紙
媒體,以明顯版面同時、連續刊登三天對甲方之道歉啟
示,其內容並應經甲方之事先同意。甲方並得酌量損害
情形,要求乙方賠償採購契約總價金百分之五至百分之
三十之賠償金:賠償金額甲方並得自應付乙方價金
政府機關委託民間事項 契約內容應明確
- 200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