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澄清的是:
保密vs不保密,指的是「身分」。
被洩密的是「檢舉人所繳交的「事證」」,
也就是所謂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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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的是:
真的不懂耶~
為什麼可以給對方(被檢舉人)閱覽檢舉人(申訴人)辛辛苦苦準備的事證?
可以徵求高手賜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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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重點結論:
今天、此時此刻、這次爭論點是「洩密事證」,不是在爭論「洩密身分」⋯
嗯~
洩密事證、拿事證給被檢舉人看!
洩密事證、拿事證給被檢舉人看!
洩密事證、拿事證給被檢舉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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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請教:
真的!誠心誠意請教,「為什麼事證可以被拿給被檢舉人看」?
真心不懂,真心賜教⋯
馬報小編 發表於 2024-03-25 11:56
有關此議題,民社處已於3月20日回覆(https://www.matsu-news.gov.tw/forum/article/669),謝謝網友的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