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戰地政務期間軍方強制佔有是否視為法律上和平佔有
物上請求權是所有人排除占有人占有的權利。馬祖地區未登記土地在未辦總登記前已被國家妨害占有,應有排除國家占有的權利。
按所有權是對物直接支配的物權。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又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學說稱此為所有人的物上請求權。凡所有權受妨害者,所有人即得行使此一權利,不論其所有物為動產或不動產,也不區分該不動產是否已為登記。是以,「物上請求權」是所有人排除占有人占有的權利。馬祖地區因施行戰地政務,在未辦土地總登記之前私有土地已被國家因國防安全須要妨害占有,原所有人或其繼承人應有排除國家占有的權利。且沒有消滅時效的問題。
地政局 發表於 2024-03-07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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