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可以看看 連江縣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六條喲!
第一條 本辦法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六條 社會住宅應提供一定比例之戶 數,優先依下列順序提供承租之用:
一、本法第四條所定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
二、設籍於連江縣之民眾。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就家庭型態、地緣性及照顧必要性等因素,擇定並公告者。
前項比例,應視各基地之興建總戶數及實際需求狀況,經主管機關評估後公告之。
社會住宅首次招租時,第一項第一款之提供比例,應以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比例為原則,主管機關並得視
實際招租情形,評估後調整之。
不是寫的很清楚了嗎?住宅法第四條所謂社會弱勢即包含特殊境遇家庭了
產發處下面回應3-4月會據此公告申請的
各項規定,一定會包含啦!